将自制产品无偿捐血给福利院,该批自制产品市场销售额为20万元,成本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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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制产品无偿捐血给福利院,该批自制产品市场销售额为20万元,成本为15万元
导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应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20万17%如果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应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20万17%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20万3%

成本15万不参与销项税的计算,是结转捐赠成本用的。

“作为一家持续为客户增值的供应商,居优科技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智能电动床驱动系统的自主研发,致力于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产品解决方案。”    

在智能家居领域,上游配套企业的科技创新是家居行业智能化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目前,居优科技的全球布局,更好地实现了客户端的第一时间相应,以及本地化的服务。专业的研发团队、行业领先的智造能力,可以快速响应客户的各种需求及落地化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电动床搭上智能概念,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传统软体品牌也纷纷下场,通过各种“高科技”概念包装,塑造高端形象,导致电动床普遍售价高昂。    

因此,居优科技将自主创新研发作为差异化竞争力的同时,在成本控制上也有优势所在。百度下张总表示,居优科技作为各大品牌方的幕后赋能者,其电动床可实现97%的零部件和工艺深度自制,从原材料端开始控制,并且应用了自动化生产线,提高产品生产效率,确保精工品质和供货连续性。    

此外,居优科技具备高程度自动化生产能力。在生产中,居优科技应用了自动激光切割、机器人焊接、全自动总装线、机器人打包机等高效自动化生产设备,品质管控从原材料到出货进过多道检验,并且产品也取得SGS、UL、TUV等国际认证。

“目前,居优科技的国内工厂月产15000-20000套电动床,马来工厂月产10000到13000套,能够为国内外客户快速批量交货。”    

基于领先的电动床智能驱动及控制等底层技术,以及相关核心配件研发、自制的能力,居优科技可为客户定制开发差异化的智能可调节电动床产品,提供深度的OJM&ODM服务,兼顾柔性化定制和大规模批量生产。此外,居优正积极建设全球化的生产服务能力,可助力客户品牌的全球化市场拓展。    

合法销售自制产品的步骤: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申请许可证,并准备必要的注册资料;

3、注意质量问题,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利用网络、媒体、广告等手段进行推广。

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为: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

4、绘制店铺的平面图;

5、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

6、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并实地考察;

7、检查合规之后15-20日内领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自制产品要合法销售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

借: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半成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

贷:生产成本

4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

自制半成品销售也应属于主营业务收入,税率一样。销售时在主营业务收入二级科目中设一个零配件销售收入核算。在产成品中也设一个二级科目-零配件(只用于已销售的)。

扩展资料: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参考资料: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3、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时: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说明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