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福建总商会”(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e 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是福建籍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福建总商会”(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e 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是福建籍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福建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加快云南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中华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5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业务范围是: (一) 广泛联系海内外侨胞和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 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云南经济牵线搭桥。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 有条件时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九)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云南省经商办企业的福建籍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闽籍在滇人员不吸纳入会。 第九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 由云南省福建总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享有对下一届 参加选举权。 第十一条 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赞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监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云南省福建总商会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英文名为:Fujian Enterprises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领导的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助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京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的协调、指导。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福建特色的社会团体。商会领导层名单应报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备案。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做好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十二条 开展福建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福建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闽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京福建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京的福建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有过福建工作生活经历的非福建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七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常务会长办会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6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7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8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9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10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根据需要,商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
8选举常务理事;
9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任。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商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决定设置商会分会、驻外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2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3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4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5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6决定商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7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8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顾问、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4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5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从上届常务会长办公会成员或分会会长中提名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十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会费交纳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
英文缩写:FJHB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
(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
(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
(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
(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符合本会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
(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
(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闽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加强闽籍企业与天津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新中工业开发区闽中路68号。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4、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闽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7、接受闽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在天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商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法懂财务的5人组成(含5人以上单数),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满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遵守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7、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需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2013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日前隆重举行
2013年1月5日下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和我商会主办,凤凰卫视、《凤凰周刊》协办的“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在津利华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特邀凤凰卫视资深评论员何亮亮为嘉宾,与来自津、闽政商界的精英探讨闽商在津发展的辉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