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责任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责任书是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到底应如何拟定责任书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责任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责任书是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到底应如何拟定责任书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1
为切实加强小学生接送车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校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接送车主管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主管老师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学生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小学生,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小学生,尊重家长。
三、必须严格遵守小学生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1、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小学生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小学生,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校,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小学生人数。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小学生,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校车在接送小学生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校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负责人(签字):
责任教师(签字):
xx小学
XXX年12月20日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2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区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与门卫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学校门卫管理及工作人员。
二、责任内容
1、门卫管理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制度职责,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一切为了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认真、扎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态度端正。认真做好来人查询登记与相关人员联系的工作,做好外出学生的询查工作,做好交还班的记录工作。
3、按时开关大门,妥善处理好校门口所发生的事情。上课期间,除上级领导及其车辆,任何人和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4、门卫室内,严禁聚众娱乐,不得随意接纳陌生人;有关制度责任上墙,相关记录摆放明显有序。
三、责任要求
1、明确职责,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
2、凡工作不认真或擅自离岗等而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校长: 主管副校长: 门卫工作人员: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保障安全,根据我乡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由村支部与村干部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大学生村干部要服从支部的领导,认真执行我乡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积极听从所在村支书主任的工作安排。
二、要按时出勤,不旷工,有事要请假。要认真记好工作日志,实事求是。
三、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日内必须在本乡指定地点住宿,休息日、节假回家按请假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四、不允许大学生村干部宿舍留宿他人。
五、工作乘车要坐公共汽车,严禁乘坐私家车或顺车。如有交通工具的,上下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六、大学生村干部的用餐要妥善安排,加强培训和检查,不允许大学生村干部吃腐烂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七、大学生村干部的用电、冬季取暖要统一管理,禁止在宿舍、办公室私拉电线、乱安插座,对电线、采暖设备常检查、常维护,防止出现触电、煤气中毒现象。
八、禁止大学生村干部到水库、池塘等室外游野游泳,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九、乡、村要经常对大学生村干部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对事故苗头、安全隐患,重大事故,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十、严禁大学生村干部点击非法网站、在网上发表恶意文章。要注意自身安全,不交损友、不喝酒、不参与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要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村的责任人不能履行安全职责,造成村干部出现安全问题的,乡党委要根据具体情节对行政村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如不服从乡及行政村的管理,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安全事故,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村党支部、大学生村干部各执一份。
村支部签字(盖章):
大学生村干部签字:
20xx年11月10日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3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学生的乘车安全,让学生安全到校返家,经我园研究决定,特制订XXX学年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1、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头等大事,时时处处都要放在突出的位置,全体教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随车教师要每天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乘车安全工作抓实、抓紧,为幼儿园创设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
2、明确责任,安全第一,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车随车教师是校车接送学生来回途中学生人身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教育,规范行为
1、随车教师每次随车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乘车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能力。
2、随车教师每天要按幼儿园规定时间到校并全程随车(时间视季节而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人车分离,或者坐在驾驶室内随车。
3、每次上下车随车教师要亲自点名,不得落下任何一名乘车学生。
4、校车在行驶的过程中,随车教师要与学生一起,管理到位。要教育学生头、手等身体部位不得伸出窗外,不推搡不拥挤不吵闹。上下车有序排队,照顾礼让小同学,等车停稳后随车教师要亲自打开车门,扶送学生上下车。
5、每天放学随车教师应把最后一趟的最后一名学生送到指定地点下车后,自己方能回家,中途不得私自离车,而造成乘车学生无人管理。
三、责任追究,各负其责
1、强化安全意识,实施责任追究制。
(1)如因随车教师未亲自点名而造成个别乘车学生步行返回,途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费用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
(2)如因在校车行驶途中或学生上下车时,随车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费用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
(3)如因随车教师中途下车,学生无人管理,在车上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性质特别恶劣,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对因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其安全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一年,自XXX年9月1日起至XXX年8月31日止,园方和随车教师各执一份。
xx幼儿园(盖章)随车教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校车随车教师安全责任书4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1、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时时处处都要放在突出的位置,全体教职工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跟车教师要每天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乘车安全工作抓实、抓紧,为学校创设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
2、明确责任,安全第一,校车跟车接送教师是乘车学生来回途中学生人身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教育,规范行为
1、跟车接送教师每周对学生进行一次乘车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能力。
2、每次上下车跟随车接送教师要亲自点名,不得落下任何一名乘车学生。
3、车子在行驶的过程中,跟车接送教师要面向学生,管理到位。
4、每天放晚学跟车接送教师应把最后一趟的最后一名学生送到指定地点下车后,自己方能回家,中途不得私自离车,而造成乘车学生无人管理。
三、责任追究
1、强化安全意识。
(1)如因跟车接送教师未亲自点名而造成个别乘车学生步行返回,途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费用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
(2)如因在校车行驶途中,跟车接送教师未尽到管理责职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费用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
(3)如因跟车接送教师未跟车或中途下车,学生无人管理,在车上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一人承担,性质特别恶劣,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对因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求其安全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为确保学校校车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特别定此责任书。
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校车跟车老师各执一份。
校长:
责任人:
XXXX年XX月XX日
午托班的学员主要是孩子,所以孩子在午托班受到的关注和他们体验到的学习感受,能够直接影响学习周期,乃至影响之后的潜在生源。
所以,在制定午托班管理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感受。
其实,教材的选取、课程的设计以及教学模式的改变都能够直接影响孩子的学习效果,另外,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硬件环境是否舒适、午托班是否采取激励措施等影响因素,都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感受,进而影响其学习动力。
所以,对于午托班的管理,首先要保证学生在午托班能有良好的心理感受和学习体验。
午托班的核心和生存之基是什么?教师教学有着怎样的感受,那么其教学质量就是怎样的。所以,午托班管理制度也要考虑教师的教学感受。
影响教师教学感受的因素主要有午托班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教材与教学模式设置、人才评价考核机制、教学环境、领导同事营造的工作氛围等等。尤其是经营者管理师生用到的方式,都会给老师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教学活动的开展。
人才评价机制也是午托班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提高老师工作的积极性?这是一个优秀的人才评价制度应该能达到的效果。
午托接送流程如下:
1、老师穿上托管机构的衣服,拿上小旗子(或接送牌),带上签到表提前到达固定的等待地点等候;
2、清点学生人数,记录到签到表。如果学生达到一定人数,可由事先安排好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但学生不能擅自离开;
3、按照事先确定好的回校路线,将孩子带回托管班,路上要注意车辆,过马路时确定没有来往车辆才让孩子通过,最好能用自己的身体护着孩子;要让孩子按照队伍依次前行,不能出现掉队的情况。
特别注意: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孩子,必须立即与与家长、班主任取得联系,了解孩子情况,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并做好相应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孩子。
4、送孩子去学校前,清点一下人数,确保人数后,统一排好列队将孩子送回。老师要看着孩子们都进入学校后再离开。
注意事项
1、各班教师每次接学生需提前10分钟到校门口,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和学生帽子,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2、学生如需购买文具等须事先向老师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前往购买,垃圾食品一律禁止购买。
3、等学生到齐后一起排队有序到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学员12点还未到位是否需要进校寻找或者电话联络家长。
4、学生接到后将学生用餐餐具,饭菜,汤拎至用餐教室,配合老师组织学生排队,上厕所,洗手,做好饭前准备。
5、根据用餐人数增加桌椅数量,为学生盛饭,组织学生有序用餐,对生病,挑食学生提醒吃药喝水,给予适当照顾。
6、如实给学生介绍饭菜,要求学生安静就餐,要观察学生就餐情况,及时调整餐饮,随时给学生添加饭菜。吃饭时不催饭,不给学生吃凉饭、剩饭,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就餐习惯,督促学生不挑食,不剩菜剩饭。保证学生用好餐,吃饱饭,家长满意。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可以向教育局反映。
小学学校午托最新规定有这些:1、学生午托餐费收费标准参考教育局发出的指导意见,不可随意乱收费,学校也可以根据物价上涨适当对餐费做调整。2、午托管理老师要组织学生吃饭、休息,要巡视学生吃饭,避免学生浪费,对于学生就餐时出现的打闹、玩耍等行为,老师要及时制止并且进行相关的教育。3、要让孩子注意午休纪律,统一时间进行午休,如果发现学生情绪或者行为有异常,要及时给学生做好疏导工作。4、老师要以身作则,做到语言文明、言传身教,做学生表率,不能打骂和责罚学生。
教育局没有禁止午托,正规学校是可以午托的,当然学校也不会强制性要求小学生都在学校吃午餐,具体去哪用餐由家长决定,也可以回家吃午餐。如果是校外午托,午托机构的老师一定要有证才可以,否则是不能午托的。
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制度细则如下:
1、所有任课老师应在课前课后做好签到签退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工资的百分之十,5至30分钟扣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五十,30分钟以上扣本课时的百分之百。
2、所有培训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排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岗候课。
3、教师上班上课期间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能体现艺体教师的身份和气质,舞蹈教师要统一着装,穿练功服、鞋。
4、上课之前老师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仍未到堂,就将点名册交到办公室,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开课十五分钟后二十分钟前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5、成绩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6、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自己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无故离开教室,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者每次扣除本课时费的百分之十。
7、上课期间通讯设备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一次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一 课堂教学管理
8、任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带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滑板等危险品,不得乱涂乱刻,不得追逐打闹,攀上趴下,推碰镜子,翻把干等。
9、对待学生及学生家长要随和可亲,不得发生口角,更不能打骂 体罚学生。遇到问题需耐心讲解,无法解决的应向负责人反映,如遇投诉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
10、课后应与学生家长沟通,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11、任课教师要保证一学期的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简单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交到培训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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