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领导 0 84

党政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1张

党政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导读:1、保管: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专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分管领导安排专人保管。印章要注意保养,保证用印清晰。2、使用:凡使用党委、政府印章,涉及到全局性工作事项及上报市委市政府的报告、经济合同等由具体承办人领取审批单,按规定填报报送主要领导审批

1、保管: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专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分管领导安排专人保管。印章要注意保养,保证用印清晰。

2、使用:凡使用党委、政府印章,涉及到全局性工作事项及上报市委市政府的报告、经济合同等由具体承办人领取审批单,按规定填报报送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用印;涉及到某一方面的单项工作由分管领导审批,由党政办用印;使用领导个人私章,必须由领导本人批准。一般性业务用印,由印章管理人灵活掌握。凡使用部门用章,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3、注意事项:印章管理人应对印章文书内容认真审阅,重要材料应存档备查,建立印章使用记录,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严禁盖空白印。因印章管理人工作岗位变动的,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应该盖在单位名称上。

标书应该盖在单位名称上,合同则应该盖在单位名称和日期上。

1、公文,证明,信件等函盖在落款处,合同类除了落款处,还得加盖骑缝章。

2、盖在企业的名称上,有的在表头,有的在信头,有的在公文末尾。如果结尾没有署名,可以加盖在落款的日期上。

3、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印章管理制度\x0d\ \x0d\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x0d\ 一、印章的种类\x0d\ (一)单位印章:\x0d\ 1、本局使用的印章。\x0d\ 2、内设机构的印章。\x0d\ 3、派出单位的印章。\x0d\ 4、事业单位的印章。\x0d\ 5、社会团体的印章。\x0d\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x0d\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x0d\ 二、印章的刻制\x0d\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x0d\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x0d\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x0d\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x0d\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x0d\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x0d\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x0d\ 三、印章的保管\x0d\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x0d\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x0d\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x0d\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x0d\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x0d\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x0d\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x0d\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x0d\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x0d\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x0d\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x0d\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x0d\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x0d\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x0d\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x0d\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x0d\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x0d\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x0d\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x0d\ 4、营业执照、封条。\x0d\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x0d\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x0d\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x0d\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x0d\ (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x0d\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x0d\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x0d\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x0d\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x0d\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x0d\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x0d\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x0d\ (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x0d\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x0d\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x0d\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x0d\ 五、印章的使用\x0d\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x0d\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x0d\ 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x0d\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x0d\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x0d\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x0d\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x0d\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x0d\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x0d\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x0d\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x0d\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x0d\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x0d\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x0d\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x0d\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x0d\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x0d\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x0d\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x0d\ 六、印章的管理\x0d\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x0d\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x0d\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x0d\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x0d\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x0d\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x0d\ \x0d\ 七、印章的销毁\x0d\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x0d\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x0d\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x0d\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x0d\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刻领导签名章需要带领导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身份证等。必要时还需要去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公章最好使用铜、不锈钢、牛角或木头的材质,因为如需在银行开对公账户时红胶、光敏印等属偏软材质,银行不给予备案,无法完成留印鉴的程序。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条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名称内容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字体要求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批准规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管理制度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单位公章被拿出去办事用领导签字,如果出现后果对保管者有影响,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