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证房给孩子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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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公证房给孩子能反悔吗,第1张

父母公证房给孩子能反悔吗
导读:法律分析:父母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房给孩子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反悔。父母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赠与孩子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进行反悔,父母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存在以下情形的,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进行反悔: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

法律分析:父母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房给孩子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反悔。父母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赠与孩子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进行反悔,父母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存在以下情形的,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进行反悔: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钱还没有赠与子女,那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钱已经赠与子女,一般情况都是不能要回来的。

1、如果钱还没有支付,那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

2、如果已经交付,一般情况都是不能要回来的。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将房屋赠与孩子过户前,一方能撤销吗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缘分走到尽头后,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然而在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方反悔能否单独撤销赠与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男女双方离婚协议“整体性”将被破坏。我国当下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司法案例案情回顾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冯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A房屋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名下共有的A房屋归当时尚未成年的原告余某所有。

2021年,已成年的原告余某需对A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被告余某某拒不配合,故原告余某诉至潜江法院。经审理,潜江法院遂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该房产赠与条款本质上属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该离婚协议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因此,双方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就需要按照协议来履行,如果随意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主观:

案情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与第三人之女。被告与第三人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套全部赠与原告,并在原告年满18周岁后过户到原告名下。至2010年11月,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被告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分歧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立即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第二种意见认为,2005年5月,被告已将该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套以5万元价格卖给父亲张某某,只是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协议离婚时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婚生子,故将所有房产赠与原告,忘记了已处分房屋的事实。原、被告间没有赠与合同关系。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原告,其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且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婚生女张某,其赠与协议依法有效,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是原告年满18周岁,现该期限已到,被告、第三人应按照原告的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诉争房屋已于2005年卖给其父张某某,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其观点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赠与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03年,已结婚5年的我,因为习惯性流产,一直未能生下一男半女,娘婆二家的人都心急如焚。婆婆和我妈一致劝我先抱养一个“押金女,”说不定将来可以给我“押”来一个儿子。

我和老公都动心了,心想抱一个就抱一个呗,好好养大,和亲生的也没什么区别。

但是,真的想抱养一个称心如意的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毕竟每个孩子都是母亲十月怀胎生下的,若非迫不得已,谁会将孩子送给别人呢?

所以我和老公抱着可遇不可求的心理,先倾尽全力去买房。

谁知道当我们买下房子的第二天,我堂婶就和我妈一起来了,堂婶一见面就拉着我的手急切地说:“阿洁,我听你妈说你和文想抱养一个孩子,刚好你堂姐又生了一个女儿,她还想生个儿子,想将这个女儿送人。我看你和文不错,又买了房子,就想将这个孩子送给你们养,不知道你们愿意养吗?”

我妈也说:“阿洁,我昨天和你堂婶去看了那个孩子,蛮可爱的,再说抱养你堂姐的孩子知根知底,比抱外人的强,至少孩子是正常的。”

我扭头看文,他不置可否,只说:“你看着办吧?”

望着堂婶和妈妈期待的眼神,我沉思了一下才说:“堂姐的孩子给我们养可以,但我要她签个协议,永远不要和孩子相认,你们也要守口如瓶,任何人不能告诉,我想让孩子快快乐乐长大。”

堂婶赶紧小鸡啄米般点头说:“只要为孩子好,你说什么我们都答应,再说你堂姐生这个孩子也是偷偷摸摸的,没有多少人知道。”我一听顿时放下心来,答应第二天去堂姐家抱小孩。

为了不引人注目,第二天天刚蒙蒙亮,我和堂婶就去了堂姐家。时已仲冬,浓霜如雪,脚踩在地上发出咯吱咯吱的声音。

快到堂姐家时,堂婶突然吱吱唔唔地说:“那个……阿洁呀,你带钱了吗?如果你手头宽裕的话……我想你……给你堂姐出个准生证钱,差不多要一千块钱吧?”

我笑着说:“放心吧婶,我妈已经嘱咐过我了,准生证钱我会出的,另外我还多出一千,给堂姐买点好吃的补补身子。”堂婶眼圈一红,连忙说我好孩子。

其实啊我这钱都是借的,刚刚买完房,欠了一屁股债,这时候养孩子其实也蛮大压力的。可孩子可遇不可求,也算是缘分吧?所以我和文商量,反正还年轻,走一步看一步呗。

到了堂姐家,天才大亮,堂姐的婆婆已做好了早饭,见我和堂婶来了,赶紧出来打招呼。

她见我戴着眼镜文质彬彬的样子,眉眼里居然堆满了笑,显然对我很满意,于是立即带我去了堂姐的卧室。

见了我,堂姐很开心,忙将一个粉嫩的婴儿抱给我说:“阿洁,我妈让我把孩子送给你,说真的,我放一百二十个心,你人好,又有文化,现在又买了新房子,孩子跟你比跟我强得多。”

我接过那个粉嫩的婴儿,虽然才出生3天,但堂姐人长得漂亮,孩子的五官大致轮廓长得像堂姐,想来长大了也不丑。

于是我笑着说:“堂姐你放心,你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我绝对把她当亲生的。不过,既然你答应把她送给我,你就不能认她,不能后悔,更不能要回她,我要你签个协议,并签字盖章。”堂姐满口答应。

随后,我拿出叫人打印出来的协议让堂姐签字盖章,并让堂姐的婆婆、堂婶和我妈做证人,也按下了手印,然后郑重地收好协议。

吃完早饭,我掏出2000元钱递给堂姐,堂姐死活不肯收,说:“阿洁,这钱我不能收,如果我收了等于就是卖孩子,孩子长大知道了肯定恨死我了。”

我连忙说:“姐,这钱是我给你买点好吃的补身体,和孩子无关,你千万别想歪了。”

堂婶也在一旁劝道:“秀,这是你妹的一片心意,她给这钱是你生孩子辛苦了,给你买点好吃的补补身子,不是卖孩子。”

好说歹说,堂姐才收下,随后我便抱着孩子离开了。一路上雪花飘飘,于是我给孩子取名叫小雪

为了掩人耳目,我将小雪直接抱回婆婆家,婆婆一见小雪,喜欢得不得了,刚好小姑子生了女儿半岁多,很多现成的衣服都可以给小雪穿。

第二天,婆婆还专程去镇上给小雪买了几套新衣服,我呢,想既然要养,就尽心尽力去养,我嫌镇上只有三鹿奶粉太便宜,不适合我的宝贝女儿,于是搭车去了县城,买了商场里当时最好的雀巢奶粉。

一转眼,小雪满月了,小脸由原先的粉红变成白里透红,眉眼弯弯,一笑还露出两小酒窝,真是要多漂亮有多漂亮,村里人看见,都要抱一抱。

我妈为了让小雪名正言顺地做我的女儿,在小雪满月时,大张旗鼓地办了满月宴,大家都以为小雪是我生的孩子,好在我和堂姐多少有点像,所以大家看到小雪的眉眼时,一直说像我,我心里也暗暗高兴,心说幸亏是堂姐的孩子,若是外人的,既不像我又不像文,人家一看就是抱养的。

后来,在二哥的帮助下,小雪的户口也顺利解决了,我以为我和小雪之间的母女缘分,会天长地久。

谁知道小雪3岁时,堂姐却反悔了。因为她把小雪送给我之后一直未能怀孕,又见小雪越长越漂亮,越来越聪明伶俐,就想把小雪要回去。

我当然不同意,这3年下来,我倾尽全力抚养小雪,给她吃最好的奶粉,穿最漂亮的衣服,送最好的幼儿园,现在堂姐说要回去就要回去,怎么可能呢?

再说小雪和我们所有人都有感情,每天晚上都要搂着我的脖子才肯睡,我不敢想象小雪离开我后我会不会疯掉?虽然我没生她,但是我真的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养啊!

我不知道堂姐怎么了?当初明明讲好一辈子不和小雪相认不会反悔的,为什么现在又变卦了呢?

堂姐见我不同意,居然趁我带孩子去我妈家不注意时把小雪偷走了,那一刻,我sha她的心都有。这不是在剜我的心吗?这三年时间,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我把小雪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了,你居然一声不吭就抱走?

于是,我报警了。

令我欣慰的是,小雪被堂姐抱走后,一直哭闹着找我,不吃也不喝。无论堂姐怎么哄都哄不住,嗓子都哭哑了,对堂姐又是咬又是踢,还骂她坏女人。堂姐没办法,只好把她用绳子绑起来。小雪恨恨地看着她,哭得晕了过去。

当天晚上,当我们找到小雪时,可怜的小雪已哭得筋疲力尽,发起烧来,我心痛的眼泪吧嗒吧嗒落了她一脸,她睁开眼睛,紧紧抱住我,嘴里呜咽着“妈妈”,我顿时如万箭穿心,气得我一巴掌捋在堂姐脸上骂道:“有你这样当妈的吗?你看你把孩子折腾成啥样?”

堂姐一声不吭,泪流满面的脸上写满后悔。看在她是小雪生母的份上,我没追究她。

之后,堂姐也没有怀孕,每次我带小雪去我妈家,她总是偷偷叫小雪喊她妈妈,小雪不肯喊,她就生气,说白白生了她,吓得小雪都不敢去我妈家,有心理阴影了。我也生气,气堂姐不遵守承诺,明明讲好了不认的,现在又来骚扰孩子。

我去找堂姐理论,她居然振振有词,说自己当初糊涂,不该把孩子给我,现在后悔了。

为了让小雪有个安静的环境,我把镇上的房子卖了,搬到县城去住,这样回我妈家就少了,也减少了堂姐的骚扰。

小雪6岁时,我居然怀孕了,第二年生了个儿子,我和文更加疼爱小雪,觉得她是我和文的福星,真的为我们“押”来一个儿子。

堂姐一见我们有自己的孩子,想要小雪的念头更足了,竟然一纸诉状把我们告到法院了。

后来,法院遵循小雪的意愿,还是把小雪判给我们,小雪知道自己不是我生的,原本开朗活泼的她变得多疑又敏感,我们的感情生疏了,我从心里恨死了堂姐,但又无可奈何。

后来我和堂姐约定,等小雪18岁以后,如果她愿意认堂姐我也不阻止,如果她不愿意认堂姐,我劝她也莫强求。这期间她不准再打扰小雪,堂姐答应了。

小雪12岁时,堂姐也生了个儿子,对小雪的执念也淡了,一心扑在儿子身上,我终于长吁了一口气。

前天,女儿过完18岁生日,我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讲给她听。

也许女儿真的长大了,看问题的眼界开阔了,她竟然心平气和地说:“妈,只要你不介意我喊她妈妈,我认她也未尝不可。我也想通了,其实我还是幸福的,以后这世界上又多了一个疼爱我的人!”我忍不住抱着女儿喜极而泣,我的女儿,她真的长大了。

我将女儿的原话打电话告诉了堂姐,堂姐也高兴地哭了,第二天就带着儿子,提着大包小包的东西来我家看小雪,当她们母女二人紧紧相拥时,我也泪流满面。

这,应该是最圆满的结局吧?

第一:堂姐当初是为了生个男孩,才把女儿送给我抚养的。虽然签了协议,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她执意要回去,我也没办法。

第二:堂姐把小雪偷回家时,是真的后悔了,但也违法的,尽管她是生母,但孩子是我养大的,虽没有血缘关系但存在收养关系,户口又落在我家,法律上是承认的,如果我追究她,她是要坐牢的,看在她是小雪生母的份上,我理解一个做母亲的心,所以没有追究。

第三:我让女儿认了堂姐,一是不想让堂姐后悔一辈子,二是让女儿学会放下和感恩,毕竟这世上多一个爱她的人,比多一个她恨的人更好,对吧?

其实,从收养孩子这件事上,我深刻体会到,为人父母,如果不养也请别生,生了再送给别人,无论别人对孩子好与不好,都会后悔。

毕竟,那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说不后悔是不可能的。

如果真的送人了,最好别去打扰孩子,无论当初你多么迫不得已,在孩子心中你就是遗弃,不要他了,再去打扰他,只会给他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孩子的养父母也造成了伤害。

所以,生了就要养,不养就别生,否则,不配为人父母!

齐帆齐年度读书写作成长营第103天打卡

字数:3680  累积字数:179286

法律主观: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前赠与的,则按照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理,不过父母明确是赠与给两个人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婚后赠与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要收回已经赠与的房子,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为新的产权人,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

法律分析

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受赠与人以上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时间将不能撤销。

再者,如果房产已经经过登记,则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反悔要回财产。

房产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赠与的房产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经登记,赠与人便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办理赠与,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缴纳住房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住房评估价格,缴纳2%的公证费,得到公证书,在到房管,办理赠与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4%,印花税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