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最终的结果是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归同居保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男子与妻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与保姆同居,有过错在先。同时法院也考虑到男子所立遗嘱,将共同财产中属于男子的部分由保姆继承,在具体判决的过程中充分照顾了男子的妻子,让她多继承了一
最终的结果是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归同居保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男子与妻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与保姆同居,有过错在先。同时法院也考虑到男子所立遗嘱,将共同财产中属于男子的部分由保姆继承,在具体判决的过程中充分照顾了男子的妻子,让她多继承了一部分遗产。
其实最终的结果是将两套房产划归了妻子,一套房产划归同居保姆男子去世之后,妻子和保姆两人之间也是闹得不可开交,即使一审法院判决两套房产划归妻子,一套房产划归同居保姆,妻子并不满意,因为妻子认为男子在婚姻关系还存在时,就与保姆同居,事先就有过错。所以对于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证明保姆也不满意法院的判决,他认为自己应该按照男子的遗嘱来继承遗产。所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两人都提出了上诉。
其实男子存在过错,并不说明他的遗嘱就无效虽然这名男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错误,但毫无疑问,这名男子和妻子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存在就没有任何价值,但是这名男子应该认识到,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期间,男子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的范畴,所以男子并不能对所有财产进行处置,只能是在自己那部分财产的范围内进行分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男子虽然存在过错,但是他所立的遗嘱并不是无效的,只是在具体数额上并不能全部满足保姆的要求。
我觉得对于这件事,双方要听法院的判决其实对于这样一件事本身就并不光彩,所以双方没有必要因此而闹得不可开交,适当的对话和交流做一些让步,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尤其是这名保姆,如果你是出于爱情的因素和这名男子同居,那就没有必要过多计较遗产的问题,如果是为了财产和证明男子同居,那就很值得怀疑。
综合以上3点,个人认为男子将近4,000万的房产馈赠给同居的保姆这并不合适,毕竟这些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他个人并不能完全处置,而且他所立下的遗嘱也为以后埋下了很大隐患,双方都不认可法院的判决,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一审之后双方都在上诉,我相信即使到了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保姆的无理要求。
不需要签署什么放弃协议
既然是赠与你妻子的,与你没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内赠与,如果明确赠与一方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本来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哪个送哪个,搞不懂。而且法律在这块写的协议那些真拿到法院当证据的话,不是很充分。不是老公吧呵呵,他真想送给你的话,你就让他带上房产证到房管局过户给到你名下了。这比写什么东西那些管用多了,这才叫真正送给你了
房子在老公名下,可以公证给老婆。
只要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男方,那么可以采取公证等的方式将产权赠送给他人,如果采取的是公证方式赠与,除了需要支付公证费之外,还需要支付契税、房屋转让登记费等的费用。
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房产证加名字流程如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产证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产证加名变更登记;
2、房屋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确定自愿合法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簿的加名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房产证不一定需要本人去,是需要提供产权证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代领人需提供产权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必须包括:代领取之后,一切后果由产权人承担),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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