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举报方法如下:1、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幼儿园使用面包车接送不符合交通安全规定,应该先在每次接送时留意车辆的牌照和驾驶员信息,并拍摄相关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2、联系当地教育部门,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此类行为,告知他们你所收集到的证据并陈述对孩子们
举报方法如下:
1、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幼儿园使用面包车接送不符合交通安全规定,应该先在每次接送时留意车辆的牌照和驾驶员信息,并拍摄相关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2、联系当地教育部门,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此类行为,告知他们你所收集到的证据并陈述对孩子们潜在风险带来的关注。
3、电话投诉,可以通过打电话给公共交通服务中心或者城市运输管理局进行投诉,并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能够跟踪调查这个问题
孩子上托管班有好处也有坏处。
孩子上托管班的好处:
1,帮助家长接送孩子。孩子放学的时间通常都是比较早的,和上班族爸妈的时间是不相符的,所以家长要接送孩子的话,要么做全职妈妈,要么找一个时间自由的工作。然而这些都是不可能的,所以送进托管班的话,那么小学生就有专门的机构接送了,孩子就能放心的工作。
2,帮助家长辅导孩子作业。刚刚上一年级的孩子,他们对于作业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的,尤其是上课没有认真听讲,出现了知识缺陷的时候,托管班这个时候就会帮助孩子解答这道题。
3,减少自己看孩子的时间。孩子越大事情就越多,在家里写作业的时候,难以保证给孩子一个安静的环境,或者难以保证给孩子以优秀的指导,那么找一个托管班就很有必要了。(孩子上公办小学好还是上私立小学好?)
孩子上托管班的坏处:
1,把孩子放到托管班上,很多家长就会不自觉的减少和孩子相处的时间,总觉得反正有托管班给看着,孩子出不了啥问题。然而在心理上,这对孩子的性格养成有很大的影响,最起码的反应就是孩子和家长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甚至不愿意讲悄悄话了。
2,托管班的质量也是有待提高的。像现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小学托管班的条例,所以在监管上这一块仍然属于真空地带,靠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感维系,于是就会发生卫生监管不严、教师质量良莠不齐、看管孩子不严、面积小人数多等等现象。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超载的,而且超载没有超过20%的,罚款100元、扣2分。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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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超员一个小孩,实际 超载 未达20%,处罚为罚款100元、扣2分。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面包车载幼儿,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用面包车作为校车,接送幼儿上学放学的,则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违反前述规定,一般视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3、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4、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5、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8、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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