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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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第1张

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办什么手续
导读:法律分析:领养孩子的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

法律分析: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儿童应当办理下列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以及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人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状况、子女的情况以及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应当采用的疾病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孩子需要的证明材料有: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把孩子送养需要的条件如下: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送养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综上所述,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需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但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分析: 一、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的,还需要到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能力。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创业证明;三、领养人到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四、领养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中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五、领养申请通过以后,领养人可以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六、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可以合法领养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在法律上称为收养,意味着通过法律程序,自愿接受别人生的孩子并将其抚养成人。领养涉及被领养人、领养人、宋养人3人等,办理领养手续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领养人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领养人是领养行为的发起人,因此领养人必须满足35岁以上等领养相关条件。没有孩子且身体健康,还应有正常的公民能力,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以及教育领养人的能力等。领养人必须提供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据文件。

据《中国 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透露启册,领养人需要提供7种证明材料。1,领养人的领养申请;2,其次是有领养人的工作地的证据,证明有领养孩子的经济条件。3,再一次,领养人还必须提供街头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领养人的婚育是否符合当地人、领养条件;4,收养人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科大学颁发的体检证明,证明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精神正常;5,还需提供领养人的身份证和户籍本;6,收养人所在的警察署的证明书证明收养人没有犯罪记录;7,另外如果领养人领养社会福利机关的孩子,就要按照特定机关的规定,向保育院支付部分子女的养育费。

收养人必须提供相关文件,送养人也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领养人和送养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大陆公民收养大陆公民,只需在孩子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如果收养方贺旁大是港、澳、台、华侨胞,则应来到地级市(州)民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涉及禅竖外国领养,则应去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三方都要一起去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登记。登记的时候要提供上面说的相关证明。另外,还应同时提供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1英寸照片1张,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2英寸家庭画像1张。文件审查通过,登记完成后,领养关系正式成立。

领养孩子已经成为了很正常的一件事,有的是因为自己无法生育,有的也是出于善心,不过无论是哪种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关于领养也是有许多要求的,不符合要求是不被允许领养的,接下来我就给大家整理一些有关领养的相关资料。

一、领养小孩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二、领养的流程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双方自愿送养孩子办理方法如下:

1、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送养孩子应提交哪些材料

1、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