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 妻子可以拿回钱(妻子频频打赏主播,丈夫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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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主播 妻子可以拿回钱(妻子频频打赏主播,丈夫可以要回吗?),第1张

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看直播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娱乐休闲行为。有些用户为了博取主播的好感,不惜频繁打赏。长期以来,他们不仅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还影响家庭和睦。



丈夫打赏主播 妻子可以拿回钱(妻子频频打赏主播,丈夫可以要回吗?),第2张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1案例介绍


韩在配偶李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A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在短视频平台通过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等方式消费“A币”。“A币”的买入价是每0.1元。其中,韩因打赏游戏主播关的虚拟礼物而消费的“阿币”共计1415125个,共计141512.5元。事后,李某发现韩某利用婚内财产对主播进行大额打赏,遂将其配偶韩某、主播关某及平台运营人A某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关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韩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赠与无效。同时,关与韩不是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另一家公司A公司在赠与过程中受益,故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韩、关的赠与行为无效;2.要求A公司与关某连带返还141512.5元。关辩称,韩某的“打赏”行为是韩某基于短视频平台的网络技术服务形成的消费行为。同时,关还提供现场演出服务。因此,整个“奖励”行为体现了即时性、双重服务和体贴。韩与被告关之间并非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在短视频平台上的正常消费行为。因此,我不同意李的全部主张。运营平台A公司辩称不同意李的全部主张。理由如下:第一,韩在短视频平台充值、购买、打赏的行为属于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范畴。A公司已经根据合同提供了相应的在线服务内容。李要求返还消费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韩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A公司已作出充分说明。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对甲公司平台向包括其本人在内的用户提供视频直播服务和虚拟货币服务的事实是知情的。第二,双方争议的应该是网络服务合同,而不是赠与合同。用户、主播、平台基于各自的网络服务合同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属于双重的、有偿的法律关系。第三,本案无证据证明韩与主播关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2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韩与关之间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关系游戏主播,韩观看关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花“一币”购买虚拟礼物,在享受精神利益的同时奖励关某。这种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所以韩花“某币”打赏关某的行为不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韩奖励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无效?李主张韩在日常生活必需以外任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的悬赏行为具有长期性、小额性、高频性的特点。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必需,不能累计评价,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物质需要,适当的娱乐活动所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合理的限度内。故韩奖励夫妻共同财产,虽累计数额较大,但单次奖励行为未超出正常日常消费范畴。3。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s2/】原告李主张韩与关存在正当关系,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意见不是合同无效的自然原因。因此,本案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3判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服从利益判决诉讼。


法官提示



丈夫打赏主播 妻子可以拿回钱(妻子频频打赏主播,丈夫可以要回吗?),第2张

北京市通州法院太湖法庭薛冰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据相关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7.03亿,占网民总数的68.2%,直播的商业价值持续释放。其中,网络名人的直播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播通过“带货”获得相应的佣金支付;第二,主播通过自己的表演获得观众的打赏作为自己的收入。然而,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主播群体的不断扩大,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案涉及网络直播打赏这种针对用户的特殊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


网络直播悬赏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赠与合同,一种是服务合同,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中是否有对价。从线上打赏的模式来看,“打赏”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的时候,是用户对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奖励。它是双服付费,即用户购买的虚拟礼物获得奖励,平台主播通过直播演出获得虚拟礼物,这也是主播获得报酬的正当途径之一。这种合同的性质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无偿的、单一服务的赠与合同。另外,作为网络平台,在互动过程中为用户和主播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奖励后,不仅可以观看表演,还可以获得平台提供的个性化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升级账号等级、享受等级特权等。本质上,用户通过消费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范畴。因此,用户的回报行为背后是其用财产购买精神服务产品,这是典型服务合同的重要要素。双方履行了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要求返还赏金通常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当然,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数额和次数、打赏是否有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直播很精彩。奖励要理性。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不要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s2/]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