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办公用手机怎么做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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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办公用手机怎么做账呢?
导读:现在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配备一台工作手机,那么公司购买办公用的手机应该怎么做账?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贵公司购买手机的费用应该怎么做账?1、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配备一台工作手机,那么公司购买办公用的手机应该怎么做账?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贵公司购买手机的费用应该怎么做账?

1、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2、购买的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3、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4、购买的手机,取得发票为个人抬头,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公司购买办公用手机怎么做会计分录?

1、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计入低值易耗品会计科目

(1)购买时

借:低值易耗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1、单位外购产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单位将产品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根据费用归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外购产品赠送给客户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通过“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存话费送手机赠送的话费企业不用进行任何账务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入账。

1、进行帐务处理时,只需要按根据实际支付的电话费,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通过预存话费送话费的活动,得到赠送话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实际发生费用时的话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贷:预付账款

扩展资料:

预存话费购送手机所得税处理的方法

1、预存话费购送手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2、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参考资料:

-预付账款

参考资料:

-管理费用

参考资料:

-增值税

1、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2、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3、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4、购买的手机,取得发票为个人抬头,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5、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6、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包括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用手机当做福利发放职工,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关于收到赠送设备如何入账,有以下两种情况:设备是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购入固定资产;设备是赠送给非客户,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一、入账的概念

入账就是填制会计凭证、计入账簿的意思。出账一般是调出的意思,如款项已付,费用调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二、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1、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模糊不清、不能晦涩难懂,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上的要求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该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的详略程度和精确程度应视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重要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重要的信息要详细,精确地呈报,而对于不太重要的信息可以综合在一起较粗略地呈报。

3、谨慎性原则

也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当会计核算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方法时,应尽可能选用一种不导致企业虚增盈利和夸大权益的方法,并对可能的损失和费用予以合理的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