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公司车拉货把人撞重伤或死亡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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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公司车拉货把人撞重伤或死亡要承担责任吗?
导读:这个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虽然说是上班期间,用公司的车拉货,发生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但如果事故原因是员工违规操作的话,那员工是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受害者而言,追究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但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已经

这个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虽然说是上班期间,用公司的车拉货,发生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但如果事故原因是员工违规操作的话,那员工是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受害者而言,追究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但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已经触犯法律了,那么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员工的相关法律责任

属于工作中的职务行为,由公司赔偿,公司根据员工过错,追责。这个和单位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样的道理。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网页链接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会发生的,而有些员工在上班的过程中,是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上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人公司要不要负责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人公司负责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人的,一般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人的,一般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撞人,公司没有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工作撞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参考资料:

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