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有网友让我离婚把孩子送到孤儿院,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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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有网友让我离婚把孩子送到孤儿院,该怎么办呀?
导读:离婚就离婚吧,也不需要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你的孩子可以给地方,也可以自己留着,将来不管孩子是谁带他都是属于你自己的孩子,在将来你都是有探望权利的,是可以去看望孩子的,而且孩子在长大成年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是有义务去赡养你们的。最好不要

离婚就离婚吧,也不需要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你的孩子可以给地方,也可以自己留着,将来不管孩子是谁带他都是属于你自己的孩子,在将来你都是有探望权利的,是可以去看望孩子的,而且孩子在长大成年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是有义务去赡养你们的。

最好不要把孩子送进孤儿院,等孩子长大了,他就不会认你了,因为她。你那个时候为什么要把她送走,而不,把另一个送走?他们两个会嚼舌根的,所以呢,最好不要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不然以后呀,他不认你了。当你老的时候,你才会后悔,但是后悔已经没有用了呀。所以最好不要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你虽然不是,Ken离婚了,但是你还可以找呀,你再找一个,然后两个人对孩子虽然说没有她亲生的。对孩子好,但是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足以让孩子童年。开心一点点吧!

朋友,你好。首先,抚养儿女是做父母应尽的责任。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呢儿子是一种残疾,这个呢当然是不可以考虑送福利院的。福利院是指无人收养,流浪等方面的一些救助方式。

希望你能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努力的去工作,为孩子呢创造幸福生活。

一、怎么把小孩送到福利院

      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小孩,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福利院孩子寄养与收养是怎样的

      关于福利院孩子寄养与收养的回答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三、离婚后孩子可以送到福利院吗

      不可以。父母离婚之后,一般都会由其中一人扶养,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扶养,法院会根据相关情况判决,强制一方抚养,只要父母健在孩子是不可以送去福利院的,否则是违法行为。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四、几级残疾的孩子可以到福利院进行治疗吗

      社会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程序:

      1、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2、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3、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4、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