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执行刑事拘留时,一般是戴手铐;只有重刑犯才会戴脚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法律分析:执行刑事拘留时,一般是戴手铐;只有重刑犯才会戴脚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分两步解决:
1从自己找原因,看看是不是自己有什么问题让她不爽了,改掉,告诉她你不怎样怎样了,下次看到你她就不会对你施暴了。
2在自己身上找不到原因的情况下,问问她为什么总这样,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改掉。如果是她的原因,能配合就配合她,不能配合就告诉她这样做给你造成了哪些麻烦,叫她别这样了,她不听的话你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可能是她觉得这样能获得安全感吧,觉得你特别让她放心,不过总这样毕竟不好是吧,万一你在家中真有什么意外发生不就后悔莫及了吗,建议去多跟她沟通一下,尽量换一种方式来解决矛盾,最后祝你们感情顺利,生活幸福
法律分析: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在正常的情况下,当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有逃脱、行凶、自杀等危险行为的时候可以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的警械。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根据小伙子的说法,他给女朋友抢手机的原因是因为女朋友没手机用了,所以他女朋友叫他去抢一个,于是他就真的去抢手机了,然后被抓住了,所以这名男子交代是女朋友指使,所以这个原因令人哭笑不得。
但是没想到女朋友的说法是她没有让他去抢手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是女朋友在撒谎呢,还是说女朋友,只是跟他开个玩笑,他当真了,造成了这一起事件呢?接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这起事件。
事件梳理根据网络媒体报道,在云南曲靖有一精神小伙,这个精神小伙,怎么个精神法呢?先看一下他的右手腕上纹这感谢父母得字样,左手臂上纹着花臂纹身,穿一双花里胡哨的鞋子,一眼看过去确实非常的“精神”。
这名精神小伙因为在大街上公然抢人手机被特警抓捕,身上不仅被特警同志使用了手铐,脚上也使用了脚铐,被问及抢手机的原因是该男子说是因为自己的女朋友说没手机用了,让他去抢一台,所以他是在女朋友的指示情况下去抢手机了,这令人啼笑皆非,哭笑不得。
事件本质但是通过精神小伙女朋友的说法是,她并没有让她自己的男朋友去抢手机,据说谎话被揭穿了,男子尴尬不已。
叫我说,这名精神小伙的做法也对不起他这身装扮,一点责任心都没有,遇事不敢扛,将自己抢手机的行为归咎在女朋友的头上,这哪里是一名爷们该做的事情。
只能说他能找到女朋友,运气实在是很不错,只可惜凭运气得来的东西,终究要凭实力失去。
事件反思不管在这起事件中,这名精神小伙的女朋友有没有指使,那么作为一名男同胞来说,在感情里你都要始终保持理智,不能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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