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网友提问: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 律师解答: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网友提问: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
律师解答: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礼品,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3、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给客户的补品及住宿支出确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但旅游等费用如果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免费赠送的样品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时,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是包括了消费税的,所以对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货物进行赠送,也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入账
现在的大部分商家,常常欺骗单纯的消费者,从而玩一些文字游戏。例如平时说的“买一送一”,有时赠送的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同样商品,而是一些别的廉价物品。那么赠送的物品应该如何入账呢其实入账并不难,关键是增值税的确认。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赠品是否缴纳个税
正常来讲,这种买一送一的行为,虽然也视同销售,但是和无偿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送一”,是以消费者“买一”为前提。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了,要是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属于客户,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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