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好。根据天眼查发布信息显示,西安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普通员工薪资待遇优厚,节假日福利多,工作环境轻松。平均月工资6000元。西安市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第八污水处理厂),坐落于陕西西安市,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1000万立方米。1地质队是一个
很好。
根据天眼查发布信息显示,西安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普通员工薪资待遇优厚,节假日福利多,工作环境轻松。平均月工资6000元。
西安市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第八污水处理厂),坐落于陕西西安市,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1000万立方米。
1地质队是一个是个特殊的事业单位。
为什么说地质队是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这个特殊并不是说他有多好所以特殊,这个特殊主要是从它的性质而言,这个性质决定了地质队只能越来越滥。
从事业单位的性质(只谈省市两级,不涉及国家和县级)
评价一个事业单位好坏个人认为主要看一下几个指标:
(1)首先财政拨款情况,如果是全供,那么单位不用担心发工资的事情,不需要自己去市场挣钱养活自己,这对于职工的意义就是,你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就行,安心领工资;如果是差供单位,那么这种单位是需要自己去市场挣钱养家糊口的,在当前的形势下,往往会有许多的高压政策,比如无休止的加班,比如很多很苦很累而且利润率比较低的活别的单位都不屑于干的活,差供单位可能会抢着去接,这就导致职工很苦很累而且还发不全工资。目前包括我所在的单位在内,大部分的地质队都属于差供单位。
常见的全供单位比如:省交通厅下设的公路管理局、质量检测监督站,国土厅(现在叫自然资源与规划厅)下设的国土资源投资管理中心、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等等,这些都是全供的单位,,至少工资有保障。
(2)行政隶属这一块,绝大部分地质队都隶属于省地矿局(有些省叫地质局),属于省直单位,从字面上看,省直比市直规格高,应该是省直比市直好,但是,实际上对于地质队而言,省直反而比不上市直,因为省直带来的一个坏处是,地质队和驻地政府(当地市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地质队在当地开展工作、拿项目、接活儿很难,随着近些年权力下放,很多项目实际的审批环节都下放到了市级,市里根本不怎么鸟当地的地质队,接活儿不容易。另外一个影响就是,在职务调动上,市直的各个单位,可以相互调动(业务相近的情况下),比如A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可以调到别的单位,但是作为省直的地质队,是没有办法这样调动的。
常见的市直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机构隶属的事业单位)例如:市农业农村局下设的检疫站、种子管理站等。
(3)有无二级机构,这个也是地质队特殊的地方,通常一个单位都有部位、省厅、市局、县局、乡镇所这几级,但是地质队到市这一级就没有了(极少数地区有县这一级),而且从地矿部撤销后也没有部位这一级了,只剩下省、市这两级,地质队是市这一级的,成为了事实上的最底层,这个影响是很大的,高赞的那个答案已经说的很全面了,在县乡两级没有根基,开展工作完全靠市这一级去完成,难度高了一个数量级,而且别的单位市里副科可以平调县里去当副局,但是地质队不行。
高。在送众包业务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该业务在杭州市的人均收入水平达到每月6580元,而在西安市则为每月5690元,因此是高的。杭州简称“杭”,古称临安、钱塘,浙江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
法律主观: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540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主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条例原文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第五条(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七条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职工平均工资;(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第八条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九条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0701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