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食品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客户039

购买了食品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第1张

购买了食品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导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食品,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如中秋节购买月饼发放给员工,会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即使购买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如果是购入的食品是用于赠送客户,该笔支出会计上一般计入“业务招待费”,即使购买时能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的食品,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如中秋节购买月饼发放给员工,会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即使购买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如果是购入的食品是用于赠送客户,该笔支出会计上一般计入“业务招待费”,即使购买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不可以抵扣。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区分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并符合纳税要求。

购买月饼如果用于销售或赠送(视同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抵扣,但如果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得抵扣。

无论是否能抵扣,先按规定认证、抵扣,然后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发  票滞留。

滞留发  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认证、抵扣,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  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  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抵扣联信息(因为取得专用发 票不认证)与存根联比对,存根联信息一直滞留在稽核系统中,无法核销(全国每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成千上万份,通过抵扣联去找存根联比对,比对正常后,这个号码的发  票就在增值税稽核系统中进行核销,尽量减少系统数据库的无法核销的数据),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 抵扣原因。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收到的专票能抵扣吗

可以抵扣的,但赠送客户,要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皮包属于个人消费类,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该礼品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给对方

公司赠送产品给客户增值税发票要开具吗开具后账务怎么处理

单独向客户赠送的商品可以开具发票,一般根据税法的规定,赠送的商品应该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也需要确认收入应当视同销售一样做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文小编讲述了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收到的专票能抵扣吗,可以抵扣的,但赠送客户,要视同销售处理,其中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相关处理,看完上文各位是否也对会计做账有了一些了解呢如果还对其他的会计知识感兴趣,欢迎前往官网来学习

如果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则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

因此,企业外购的月饼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取得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外购月饼发给职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费支出,应当并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般纳税人单位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单位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分析: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支出,会计上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上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抵扣。所以单位购买礼品时,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收到普票时按“含税价”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