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法律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用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有增值税销项,那么进项可以抵扣。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增值税进项不可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用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有增值税销项,那么进项可以抵扣。
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增值税进项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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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购买小商品赠送客户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税金吗
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进项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
1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
2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皮包属于个人消费类,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该礼品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给对方
赠送客户商品视同销售处理有什么作用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赠送时视同销售,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根据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没有一条可以适用既然不得抵扣的规定不适用,就可以抵扣
购买小商品赠送客户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税金吗取决于赠送的客户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如果是购买了商品的客户,就应当将赠送的礼品也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就可以抵扣税款,否则就是接待费,同时还需要代扣个税呢
普通纳税人从小规模购买的农产品可分为两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为自产自销,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自产自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后,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税额=自产自卖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9%,用于深加工的,也可加计扣除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不是自产自销,而是按照税法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后,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9%,用于深加工,可加计扣除1%。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自产自销,如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则只能按照发票注明的税率抵扣;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不可抵扣进项税。
农民不为自己从农民手中购买的农产品开具发票,但购买者为购买农产品向农民开具发票。(部分地区不提供此类发票)农民销售自己的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发票免税。从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购买自产农产品,并获得农场、农业合作组织等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产农产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因此,农产品购销发票上只有“购进价”,不含税。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经常向个体农业生产者购买自己的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购买农副产品的发票,并在购买时自行开具。或者,可以到税务局申请由农业生产者代开免税销售票据。企业开具的农副产品采购发票和税务局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