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用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时候,需要经过村集体的批准。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宅基地留给孙子,可以通过订立遗产的方式进行,那么爷爷把村里宅基地立遗嘱给了孙子怎么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爷爷把村里宅基地立遗嘱
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用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时候,需要经过村集体的批准。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宅基地留给孙子,可以通过订立遗产的方式进行,那么爷爷把村里宅基地立遗嘱给了孙子怎么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爷爷把村里宅基地立遗嘱给了孙子怎么写
遗嘱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上海宝山区法院最终判定结果,因为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宣布家属要求未来做老爷爷的指定监护人,而对于这一处判结果摊主小游也表示认可,没有什么不服气的。还表示以后会一直照顾老人生活方面,水果摊主同时强调这是老人现在的状态下而调节出结果,而不是做意定监护公证时的状态。
而这件事情一出来之后,其实在整个社会上舆论非常的大,有人觉得水果摊主确实是不怀好意。但更多的人却把矛盾指向了老人的家属,觉得在早期的时候既然知道老人身体不便,而且年纪大了。
为什么不早点接过去局一同居住和照顾,而现在将300万的资产在于水果摊主家人就觉得是水果摊主图谋不轨,并且诱导老人下的这一遗嘱。所以有的时候其实人心就是这么不可测的,有的人觉得是家属的错。也有的人觉得是他水果摊主的错,但我个人认为的话,其实这件事情归根结底还是应该回归到老人的家属上。在老人身体健康还没有发病的时候,为什么不提出赡养的义务把他照顾得很好。为什么要让一个水果的摊主来照顾他,这是其中的一问,难道不可疑吗。
而且都是一家人前期不闻不问,而在后期一提到300万的房产的话,所有的家人和亲属就开始跳出来指责水果摊主的不是。 而且话从另外一个方面又讲回来,虽然证明老人患了病,但其实能从他的整个状态可以看出来。
他的头脑还是比较清醒意识各方面啊之类的,并没有太大的模糊。而作为水果摊主的话,他只是觉得老人可怜,毕竟已经88岁了,而且还一个人住的话,就会去照顾她的一些起居啊之类的。
只是出于可怜的一个目的,却被别人说为心怀不轨,而且证明水果摊主肯定也知道老人家里面还有其他的儿女。就算以后老人不在了,那么家里面的一些财产之类的,终究也是会分给子女,而不是全部分给自己,除非他有预测。
而且在法院的宣传上,水果摊主也没有向老人家或者说向家属索要,在这一期间照顾的一些费用。不管是公司也好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费用之类的都没有,而且还表示在以后的话也会对老人进行照顾。
哪怕说这套最终300万的房产没有挣到他手上,他也并不后悔。或者说没有计较太多,我觉得这才是人家的真正善良之处。
送房子这事也可能有,但是是有条件的,要么是你的父母,要么是你的亲兄弟姐妹们,因为亲情关系他们可能送你房子。再就是朋友欠你很大的人情,他为了报答你,可能送你房子。再就是你是领导,有人想利用你为他办事,也可能送你房子。
可以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当然也可由赠与方直接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因为赠与是个单务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得到被赠与人的同意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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