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可以转款给员工。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其次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再者公司的财务需要做账。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这样子才是以单位的名义来购车。其次如果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就是以员工的名义来购车。再者如果转给员工
不可以转款给员工。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其次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再者公司的财务需要做账。
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这样子才是以单位的名义来购车。
其次如果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就是以员工的名义来购车。
再者如果转给员工购车的话,公司的财务就没有办法做账了。
企业购车的好处:
1、可以得到购车的优惠。
2、可以获得购买汽车保险的优惠。
3、可以赠送更多汽车的增值服务。
近日,山东乐陵一企业的40名优秀员工每人领到一辆高级轿车,据了解这40辆车总价值约1,500万元。这40名获奖的员工中,近1/3是80后,据该企业总经理曹建邦介绍,这些汽车只是年终奖的一部分。还有年终奖金及其他奖品,网友看到很羡慕,纷纷表示又是别人家的老板。这些员工拿着汽车钥匙十分激动。
这样的奖励机制会让员工更加有归属感。阿云曾说过,员工离职无非就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钱没有到位,第2个是心委屈了,而企业这样的奖励机制会让员工的付出有收获。现在很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益,经常对员工压榨和剥削,不仅苛扣员工的工资,而且根本就不会发任何的年终奖,这也是导致员工经常离职跳槽的原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更能留住那些优秀的员工。
企业的奖励机制为鼓励员工更加上进努力。现在很多企业吃大锅饭,不管你是勤奋还是偷懒,不管你是有成果还是没成果,最终拿的钱都是一样的,这也会打击很多人的积极性在职场中变得更加的懒散和不认真,让那些优秀的员工得到应有的奖励,这样才会激发更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企业效益,也希望企业一定要舍得付出,才会有更多的收获。
企业的奖励机制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我们都知道一个福利好的企业才会有更多的人来应聘,一个经常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留不住那些优秀人才的,如果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奖励机制,会吸引更多的人才,也会让企业拥有更多的新鲜血液,这样的企业在未来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才能在市场上取得新的突破。
在今年国庆期间,江西一钢企给每位员工发一台轿车,总价值高达五亿元。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觉得,这家企业真的太壕了,为什么好的企业都是别人家的?现在跳槽还来得及吗?也有网友发自内心的说,成了家之后,总感觉现金要好一些,车贬值快一些。今天我们就说一说,这家企业给每一位员工发一台汽车,相比现金而言,什么最实惠呢?
这个问题我们还得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对于一些已经买车的人来说,再给他们一台汽车就是增加他们的负担。每一年的油费,停车费,保养等等。所以对于他们来说,给他们发放现金是一件更实惠的是。但是对于那些还没有买汽车的员工来说,你给他们发一台汽车,他们肯定会十分的高兴,第一台汽车就是企业送的,对他们而言也有特殊的意义。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肯定也会尽忠职守,以主人翁的意识服务公司。
我们要知道江西这家企业送给员工的汽车是江铃,福特,大众,每一台的汽车价格都不一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追求,有人觉得能够日常代步,五六万块钱的小汽车就行了。如果这家企业给员工送十多万的汽车,员工肯定会觉得不实惠。
但是对于这家企业的做法,小编觉得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很多员工都已经买车,如果企业再送一台汽车给他,员工的压力会增大一些。这家企业之前给员工发年终奖也是特别壕,在网络上也有相关的报道,将现金堆成墙,这种震撼的场面小编真的没有亲身经历过!那你们觉得企业发放现金更实惠还是送汽车更实惠呢?快来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吧!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营销费用等,贷记应付工资。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
给“配”的车是工作需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都是公司的名字,属于公司财产,个人只有使用权。奖励给员工的车,名义上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过户给个人,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还是公司的名字,那实际上还是公司的财产。
法律分析:可以要回,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奖励职工的车辆要回:
1、职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职工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般纳税人企业,买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税务方面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超标的可以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抵扣。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税收规定,除以上二款事项外,都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关于对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纳税人购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货车和皮卡车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如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即使座位超过23座(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但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班车既不属于生产所用,也不属
于管理所用,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属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固定资产,所以班车发生的汽油费不能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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