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你给“亲爱的”买礼物了吗?
口红,手机,项链,手表...
或者直接清空空购物车,
发个1314520的红包!
在这方面,
单身编辑只想问一句,
万一哪天我们分手了,
我能拿回我的钱吗?
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情况
衡阳男孩小李和女子萍萍于2019年2月通过媒人认识,并于当天向萍萍的弟弟妹妹支付了4000元红包。一周后,双方父母见面,小李给了萍萍父母6600元的“茶钱”红包。然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酒席花费10748元。结婚当天,小李给了萍萍8.9万元彩礼,并给亲戚送了6000元的小红包。
订婚后不久,小李和萍萍就开始同居了。小李为萍萍花了37529元买首饰、买衣服、微信转账。但双方矛盾频发,不到半年就分开了。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小李和父母去萍萍家商量后续事宜。协商未果后,双方亲属发生争执。
无奈之下,小李将萍萍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首饰、装满现金的红包、转账红包共计168837元。然而,萍萍的父母认为,双方没有结婚的主要原因是小李。即使要退,除了第一次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其他费用,以及小李在恋爱期间自愿购买的物品和微信转账,都不应该退。
法院判决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及其家庭给付的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的大量财物。本案中,原告小李给付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与缔结婚姻有关,属于彩礼范畴;支付给萍萍弟弟妹妹的4000元红包、萍萍亲戚支付的小红包属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办酒席是小李在订婚仪式中的自愿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另外,小李给萍萍买衣服等费用是恋爱期间双方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综上,法院认为小李支付萍萍及其父母彩礼共计95600元。
因小李与萍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在订婚时支付的彩礼。考虑到二人长期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80%彩礼给原告小李。
恋爱中男女互赠礼物的本质是什么?分手后还能挽回吗?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按习俗支付彩礼
如果给付的性质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属于订婚财产的一种。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婚姻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取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确定返还彩礼后,应返还多少彩礼,应从男方是否与女方共同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婚姻财产多少、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有时候恋爱期间会有一些大件的礼物,比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昂贵的项链、昂贵的汽车等。,这通常不属于日常消费内容。送给对方后是否收回,要看赠与人当时的目的。
如果向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而只是为了取悦另一方,则该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则不能返还。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法律上称之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最终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是无法实现的。基于不当得利,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赠与的贵重财物。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必须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产而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与贵重物品时,应当讨论赠与人在赠与时的真实目的,并据此确定财产的性质,使案件的判决结果既体现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礼物
消费礼品是指赠与人送给受赠人用于消费的礼品。是一般的礼物。恋爱期间,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是很常见的。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所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且一方赠与另一方的礼物不是实物,一旦恋爱关系结束,消费性赠与就无法返还给受赠人,无论是否出于结婚目的,无论赠与金额是否巨大。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和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经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的红包、转账虽然可以在平台上保留相关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该返还还很难确定。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定红包和转账的性质。
第一,在情人节、七夕、妇女节等特殊时间以特殊的数字形式送给对方的红包或转账,如果是向对方支付特殊金额,如“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意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其次,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的形式,而是红包标有“爱你”、“保重身体”等字样,则应认为是男女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和转账视为礼物更为妥当;
再次,如果金钱交换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的形式,也没有标明“爱你”、“保重身体”,那么不排除是基于同居、消费、赠与、借贷等各种法律关系。恋爱期间。
第四,如果红包、转账涉及的金额较大,明显是有条件或有目的的因素,应认为此类金钱往来可能是以订立婚约为目的。一男一女结束恋爱后,由于不能达到结婚的目的,收受钱财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所收受的大量钱财。
资料来源:湖南高院衡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