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女朋友算军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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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的女朋友算军嫂吗,第1张

当兵的女朋友算军嫂吗
导读:法律分析:没结婚的都不算军嫂,只有拿了结婚证的才能称之为军嫂,军嫂不是那么好当的,而且军婚可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都还有破坏军婚罪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

法律分析:没结婚的都不算军嫂,只有拿了结婚证的才能称之为军嫂,军嫂不是那么好当的,而且军婚可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都还有破坏军婚罪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的青春从爱你开始》

这年头,好男人要么已经结了婚,要么就有男朋友。

如果一个男人到了三十二,他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甚至从来没有过男朋友和女朋友,那他一定有生理缺陷。

如果没有生理缺陷,就一定有心理缺陷,如果哪里都没有缺陷,那就只剩下一个解释,他是个火星人。

苗苑从来没有想过她有一天会跟火星人谈恋爱!

这年头,二十出头的女孩子总有数不清的怪想法。

她们一会儿恼了一会儿高兴,一会儿乖得像猫咪,一会儿哭着说分手。

陈默觉得小女孩都是来自外星球的生物,他从来没有想过有一天,他会与她一起在地球生活。

他是一个狙击手,在沉默中靠近目标,一枪见血从不落空,他是天生的军人,曾经他唯一的爱人是一杆修长的枪。

她是一个蛋糕师,指尖上流淌着牛奶与蜜糖的芬芳,温婉娇柔,笑意盈盈,像新生的蔷薇。

当冰冷的枪口遇到柔美的蔷薇花。

当甜蜜的奶油融化生涩血痕。

《人间烟火》

这是人间的烟火色,一个男人成熟与坚持。

这是一个小女人的成长史,看生活如何给人以智慧与力量。

因为爱,因为对爱的期待、感受与付出,让那么柔弱的女孩成长为像陈默那样坚硬的男人最温柔的牵挂与依靠。她让方进觉得他嫂子是世界上最剽悍的女人。

仅以此文献给所有像我这样不那么勇敢也不那么强大的姑娘们,在恋爱市场已经崩坏的今天,仍然相信女性的坚韧、乐观、温柔与善良是最可贵的品质,仍然相信只要给我们一个靠谱的好男人,我们就能做一个好妻子。

《幸福不脱靶》

他是个极有军人气质的男人,连吵架时掷出的话都如发口令般短促而有力:“不许大喊大叫!给你十秒钟时间调整自己,现在倒计时,十,九……”

她气愤:“有没有点儿时间观念?需要调整十秒钟那么久?”

他是个很血性霸道的男人,对她裙子长度引来的较高回头率颇有微词:“你可真给我长脸!”见她呲牙笑得没心没肺,他板起来脸训她:“下次再穿这么短看我不关你禁闭。”

她撇嘴:“我是满足你的虚荣心,搞得像是有损安定团结扰乱军心一样。”

这是一场军民协同作战的“战事”,这是一桩围绕幸福靶心打转的温暖情事,且看他们如何在嘻笑怒骂中撰写与众不同的—幸福打靶手则。

《你好,中校先生》

梁和这辈子有两件事出乎她的意料。第一,她会结婚。第二,她会嫁给这样一个男人。

顾淮宁笑睥着她,眼神笃定:“其实我和梁**一样,都是无意结婚的人。可上天捉弄,我们又都是必须结婚的人,所以我觉得,我们两个结婚,是对这个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

一桩军婚外加一位高深莫测的中校先生。随之而来的,是一场跨越婚姻围墙的攻坚战。

好男银~~

《军装下的绕指柔》

当夏初遭遇梁牧泽

当“温婉”军妹妹遇上“冰山”军哥哥

当一场别样的“同居”生活开始

闻到了吗?JQ的味道……

狐狸的秘密

----颜月溪

黎小梨从来没想到自己会嫁给军人

尤其是谢羽杨那样严肃、刻板、不爱说话

除了会讨好她爷爷,一点也不可爱的怪人

尽管她坚信:一切不以恋爱为基础的结婚都是耍流氓

包办婚姻害死人

可谁叫她出了那么一件“不光彩”的事

自己闯的祸,可不得自己兜着

很宠的文·军旅·

故事概述:

这部军婚小说以一个复杂的情感纠葛为线索,讲述了男主陆昊、他的前女友林雨薇,以及医生女主江婉婷之间的故事。故事中,陆昊与林雨薇因误会而分手,但两人藕断丝连,始终无法彻底割舍对彼此的情感。江婉婷在因缘巧合下,渐渐走入了他们的生活,并最终成为陆昊的妻子。

背景设定:

故事发生在一个以军事院校为背景的年代,主要围绕着军队内部的生活与矛盾展开。陆昊身为一名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的使命,而江婉婷则是一位在军队医院任职的医生,她的职业精神与家庭背景都与陆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角色设定:

陆昊:一位年轻的军人,性格坚毅,对国家和家庭都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在军校期间与林雨薇相识相爱,却因为一场误会而分手。虽然与江婉婷结婚,但内心仍无法忘记林雨薇。

林雨薇:陆昊的前女友,美丽聪慧,但性格独立且有些倔强。在与陆昊的分手中,她因为误会而受到了伤害,尽管如此,她依然对陆昊念念不忘。

江婉婷:医生女主,知性美丽,善良温柔。她在军队医院工作,对陆昊和林雨薇的事情有所了解。她在故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不仅帮助了他们解决问题,也在最后与陆昊培养出了深厚的感情。

情节安排:

故事以陆昊与林雨薇的误会分手为开端,在分手后,两人都经历了痛苦的内心挣扎。而在此期间,江婉婷因为工作的原因,逐渐走入了他们的生活。在经历了一场意外后,陆昊与江婉婷相识并相互产生好感。然而,由于他无法忘记林雨薇的事情,使得他们的感情之路充满了曲折。

在故事的发展过程中,江婉婷逐渐了解到林雨薇在陆昊心中的地位,这让她陷入了矛盾与痛苦。然而,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后,江婉婷明白了自己的心意——她爱上了陆昊,愿意与他一同走过人生的风雨。

在此过程中,故事穿插着军队生活的磨砺与成长、医疗场景的紧张与感动、家庭纠葛的悲欢离合。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波折后,陆昊终于在江婉婷的帮助下重新找回了自己,也渐渐放下了对林雨薇的情感。

人物塑造:

陆昊:他是一个有着坚定信念和责任感的军人,对国家和家庭都有着极高的期望。他的内心深处有着无法忘记的伤痕,也在追求着真正的爱情。在故事的发展过程中,他逐渐成熟起来,学会了面对自己的内心,也学会了关爱他人。

林雨薇:她是一个独立而聪慧的女性,对生活充满了热情。她在经历了爱情的挫折后,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和价值观。在故事中,她逐渐接受了自己的过去,也学会了如何面对和接纳他人。

江婉婷:她是一个善良、温柔且理性的女性。她在故事中不断成长,从对爱情的迷茫到勇敢面对自己的内心。她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帮助了自己走出困惑,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幸福。

场景描写:

故事中的场景描写丰富多样,既有紧张刺激的军事训练和医疗场景,也有浪漫温馨的约会和家庭生活。每个场景都独具特色,让人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感受到丰富的视觉与情感体验。

在军队训练场景中,可以感受到军人们的坚韧与毅力;在医疗场景中,能够体验到生命的脆弱与珍贵;在爱情场景中,能够感受到情感的温柔与浪漫;在家庭场景中能够体验到生活的琐碎与美好。这些场景交织在一起构造出整个故事的氛围和情感基调。

1不包括;

2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或婚约,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只受道德的约束,因此军婚保护也不包括订婚。

3我们平时所说的保护军婚,在婚姻法上实际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另外,我国还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综上,军婚保护不包括订婚。

和军人女朋友谈恋爱破坏军婚,军人的女友受法律保护,破坏军人的感情,以破坏军婚论处

关于破坏军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张馨予在微博上晒出的几张结婚照,让其成为了头号热点。31岁的张馨予最终梦想成真,嫁给了爱情,而不是年龄。女人过了三十,一般会因为年龄,或者条件差不多,而选择进入一段婚姻。张馨予让我佩服的就是,她一直相信,自己等的人终究会到来。

当然,事实上跟军人结婚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如果对方是现役状态,那么谈恋爱、结婚,都需要向部队打申请报告。军婚跟一般的婚姻有什么不同呢?我从几个方面来介绍:

一、结婚需要政审

作为一名现役军人,如果想结婚,那肯定是需要提前打一份结婚报告的,打完这份结婚报告之后,一般还需要地方人员政审。 在部队的人员一般是没有身份证的,所以想要办理结婚登记,单位会出具相关的证明,比如军官证,士官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婚姻状况。

二、探亲待遇 

已婚的干部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在节假日不能团聚的,部队会给予其一年一次的探亲假,探亲的车船费用,如果所在单位不能报销,那么部队可以给予报销。

三、给配偶生活补贴

已婚干部,不管是否与爱人分居两地,部队每个月都会给其配偶一定的生活费用补贴。

四、不能轻易离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如果,不是军人有重大过错,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准许其离婚的,除非,经得军人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