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京东买手机送我怎么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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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京东买手机送我怎么开发票,第1张

朋友在京东买手机送我怎么开发票
导读:打开手机京东客户端,点击我的进入到个人中心,选择右上方的我的订单-查看电子发票;根据上方的进度提示选择自己的订单,点击已完成选项找到商品选择进入详情页;往下滑动找到下方的电子发票,点击选择右侧的下载发票;在打开微信客户端以后,确认一下开票的

打开手机京东客户端,点击我的进入到个人中心,选择右上方的我的订单-查看电子发票;

根据上方的进度提示选择自己的订单,点击已完成选项找到商品选择进入详情页;

往下滑动找到下方的电子发票,点击选择右侧的下载发票;

在打开微信客户端以后,确认一下开票的信息,点击选择申请开票;

接下来就会显示开票的进度,收到的所有发票可以点击打开卡包-券进行查找。

  买赠的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请参考以上规定执行。

要看营业额开票。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在销售和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属于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发生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如果顾客在充值时要求餐饮企业直接开具餐饮服务的消费发票的,则按照增值税规定,在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需要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充值卡收到款项,并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所以预收款的时候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商品是别人送的,如果知道购买地点是可以要求开发票的。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必须是销售。商品送给客人做销售费用处理的,不得抵扣,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可以开发票。

家用商品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抵扣,也不能抵企业所得税应税额。根据国税发〔1994〕 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及税号开具正确,密码不出格,金额、税额、价税合计计算正确。就可以认证。至于开户银行、地址错误,不影响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作为销售商品(或产品)的依据,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购买方(无论是否一般纳税人)只能作为购买商品(或产品)的依据,但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品发票的开具及税务处理

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

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购物赠品的处理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包括赠品对索取发票的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_2011_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商品的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金额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给客户的赠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给客户的赠品视同销售,具体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销售商品附带赠品,先增加一张录入正常销售商品的数量,单价信息,然后增加一行货物内容是赠品,录入相应的数量,金额是0。

销售商品附带赠品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赠品),

贷:库存商品。

赠品不用单独开票,但是为了避免税收风险最好在合同上或相关单据上写上价款中含(例如买A送B,那么在卖A的合同上或相关单据上写上价款中含B,不要A的合同上或相关单据上写出现赠送B)这样就最好了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