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送外卖撞了汽车如何理赔?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送外卖撞了汽车如何理赔?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过程里面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饿了么骑手送餐被撞二级伤残,他该向谁要求赔偿?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有关裁决书中认识到,原告王某利在外卖送餐全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负伤,经评定为二级伤残(伤势具有长期性医护必需),规定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拉扎斯网络科技”)赔付误工、伤残赔偿金、陪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鉴定费及其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利的诉请,该方是服务平台,不与原告王某利存有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利在平台注册时,早已允许接纳饿了么外卖蜂鸟众包派送协议书的任何内容,协议书的第一条早已确立表明配送平台仅代店家推送派送货运单信息内容,为店家与派送工作人员给予信息网络服务项目,该方是派送工作人员中间并不会有工作劳务公司雇佣关系。
人民法院觉得,原告王某利在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经营的蜂鸟众包APP服务平台上申请注册变成美团骑手,接受来源于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经营的“饿了么外卖”网上订餐服务平台上的外卖送餐每日任务,根据服务平台领到酬劳,被告服务平台亦依据美团骑手的外卖送餐考试成绩开展奖罚,不难看出,原、被告中间虽没有签署书面形式工作或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原告王某利系依据被告服务平台的订单信息规定从业物流配送服务,接单子后的全部派送主题活动遭受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的标示、管理方法与考评,并从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处领到酬劳。从彼此控制关系看,双方中间系根据互联网技术创建的一种新式用人关联,合乎法律法规的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性。
人民法院表明,中国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国家法律维护。原告王某利做为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经营的蜂鸟众包APP服务平台的申请注册美团骑手,在配送订单信息全过程中产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关员工在做雇用主题活动中遭到人身伤害赔偿,顾主理应承当承担责任之要求,因原、被告彼此已组成实际上的雇佣关系,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做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原告王某利因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财产损失给予赔付。
但充分考虑原告王某利在未配戴安全帽的情形下,无照驾驶侵吞型号的一般二轮摩托车上道,本身存有重要过失,故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应依照60%的职责占比赔付原告王某利因此次安全事故遭到的损害。最后法院判决书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于本宣判起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利人民币1090096元。驳回申诉原告王某利的别的诉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职工按用人单位的安排骑车送外卖取餐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两个法定要素,可认定为工伤。
但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事故伤害。
而外卖送餐行业及快递行业,外卖员、快递员与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实际中是存在争议的。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卖送餐行业及快递行业的用工方式与上述的两种关系中都有交叉符合点,所以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各地劳动仲裁实践中有认可劳动关系或不予认可劳动关系的案例。
因此,若题主与用人单位沟通,其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的规定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请自行收集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服、 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配送单、其他同事的证言等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再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工伤来获得治疗费用及相关的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1)外卖的骑手为卖东西的那一方把商品送到指定的地点给买东西的那一方从而来换取相应的一个相应的报酬换,这也就是说骑手是与相关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关系的。
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第三方的其他人员产生了纠纷和纠纷的,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因此,不管这个外卖骑手是在一个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这个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应该负担起这个外卖骑手的一个相关的赔偿责任。
(2)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个过程里面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
员工如果在上下班的时间里面如果发生了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交通事故,基本上可以被认定是属于工伤的一个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外卖骑手是受雇于人的,就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一个雇佣关系,那么这个外卖员在送餐的这个过程就应该是属于外卖员是在工作的时间里面进行自己应做的工作,也就是说外卖骑手是在工作的期间受到伤害的,因此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3)送外卖的那个骑手和点餐的人员是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卖的骑手、点餐的人员和该外卖骑手所在的用人单位是有相互有联系的一个三方关系。因此,如果送外卖的起售为点餐的人员送相关的外卖的时候出现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那么就应该有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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