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抢劫了一名学生几十元钱,男孩被抓后他受到了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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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抢劫了一名学生几十元钱,男孩被抓后他受到了什么惩罚?,第1张

男孩抢劫了一名学生几十元钱,男孩被抓后他受到了什么惩罚?
导读:男孩在一所小学的门口抢劫了一个小学生几十块钱,后来这个小男孩躲躲藏藏了整整5年的时间被警察抓捕归案,法院判处男孩一年0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男孩还要将当初抢劫小学生的全部金额返还给受害者。男孩抢劫一名学生几十元男孩和另外两个

男孩在一所小学的门口抢劫了一个小学生几十块钱,后来这个小男孩躲躲藏藏了整整5年的时间被警察抓捕归案,法院判处男孩一年0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男孩还要将当初抢劫小学生的全部金额返还给受害者。

男孩抢劫一名学生几十元

男孩和另外两个未成年人本来在街上闲逛,后来便商量着去一所小学强奸学校里的学生,而后他们便来到了一所小学的门口看到有两名小学生从学校出来之后,他们那边上前抢走了两名小学生身上的钱财。

其中一名学生并不想要将钱给这三个人,所以拼命地反抗,而男孩和另外两个未成年人竟然对这名学生拳打脚踢,抢走了这名学生几十元钱。

男孩被抓

这个男孩可能觉得自己做的事情不正确,而且当时这个男孩已经19岁了到了可以负法律责任的时候了,所以面和另外两名未成年人逃跑了,知道几年后警方将这名男孩抓捕归案,经常找到男孩的时候,男孩正在一家网吧打游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男孩虽然逃了5年最终也是被抓捕归案了,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男孩受到的惩罚

经过法院的审理,相关人员认定这位男孩构成了抢劫罪,再加上当时这名男孩和其他两个未成年人抢劫的是一个小学生所以必须从重惩罚,根据相关规定,这边男孩最终被判一年0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1000元,男孩还必须赔偿当初被他抢劫的那个小学生几十元的经济损失。

笔者寄语:一个年轻人明明有手有脚,却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明显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希望学校以及家长能够在课余时间增加孩子们对法律知识的储备,预防未成年人或者刚刚成年的人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2001年6月20日清晨,富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富阳灵桥的某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楼某一家六口被杀害。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楼某家中从一楼到二楼、从卧室到客厅血迹满地,横躺6具尸体,家中被翻得一片狼藉。经核实6具尸体分别是娄某、娄某的双亲、其妻子及子女(儿子2岁,女儿5岁)。

案发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经过对足迹等其他线索加以分析及大量走访调查,初步认为凶手有两人及以上。直至2001年7月22日,专案组获得线索,经对刑事犯罪资料进行比对时,发现贵州省松桃世昌乡岩脚村田应成的痕迹物证与现场一致。

最终于2001年7月23日先后在萧山楼塔镇将吴志姚与石忠辉(两人为知情人)抓获,经审问两人如实交代涉案的犯罪同伙及作案经过。直到2020年3月23日,4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自此,该特大杀人抢劫案告破。

案件经历

田应成、吴治金、吴治云伙同田兴寿(在逃)听说富阳灵桥的某纸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楼某家有钱,于是4人萌生了入室抢劫的念头。2001年6月19日下午,4人准备了尖刀、螺丝刀、绳子等作案工具,从萧山楼塔搭乘过路客车窜至富阳市灵桥镇外沙村,经踩点确认欲抢劫作案。

2001年6月20日凌晨,田应成等4人**进入楼某家中,将一楼的楼某父母惊醒后持尖刀将两人杀害,楼某的父亲因颈部遭双面刃锐器刺戳致重要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楼某的母亲因被捂嘴,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同屋睡的楼某5岁的女儿用绳索勒颈致死。

之后,田应成等4人来到二楼,将听到动静欲出门查看情况的楼某夫妇用尖刀、螺丝刀猛刺,致楼某因全身遭双面刃锐器多次刺戳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楼某的妻子因颈部遭双面刃锐器多次刺戳致右颈外静脉、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楼某2岁的儿子被用毛巾勒死。

作案后,4名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家的住宅内肆意搜索,抢走1部手机、若干现金及衣物等后逃离现场。于6月20日早上回到几人出租屋内,收拾东西外逃并告诫吴志姚和石忠辉不得宣扬此事,更不要告诉任何人。直至2002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此案成功告破。

案件结果

2002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富阳县一家六口被灭”案,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有准备地结伙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6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两项抢劫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应成、吴治金、吴治云、田兴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写在最后

在此案件中,凶手为抢劫将人残忍杀害,甚至连两个幼小的孩子都不放过,简直是罪大恶极!

偷抢小孩判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扩展资料: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罪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就是现有的环境有问题,而不是犯罪后的教育改造有问题,就算是建立这种专门学校,也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所以就算送去了也基本无济于事。

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去专门学校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做出的一个解决方案,但是这个方法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各种不起诉的情况)后的一个矫正,预防再犯,前提是经过现阶段的教育,仍然不悔改,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里提到再犯率是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如果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没有那么高的况下,那么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就是现有的环境有问题,而不是犯罪后的教育改造有问题,就算是建立这种专门学校,也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同时无论再犯率高或低,这种专门学校把他们和正常的同龄人相对隔绝开来,把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集中起来,并且这些都是屡教不改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不得不考虑交叉感染的问题呀,搞不好就是给他们学习各种犯罪方法提供土壤呀,毕竟再多的说教也比不上身边人的影响呀,最后会不会适得其反呢?

最后翻了一下最高检的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从2014到2017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是下降的,2018到2019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确有所回升,比如强奸罪,但也有很多向好的方面,故意伤害这些严重暴力性犯罪也有下降,那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印象不是多多少少被媒体带了节奏?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时候都会有,即使取消了刑事责任年龄也会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个世界就是善与恶同在的。我们当然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矫正,但是不能让媒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放大,影响了我们的判断,也不可以因为要回应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切而草率立法,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让其受到管制,可能会让一部分人觉得大快人心,但是却有可能为以后的社会问题埋下祸根。

15岁抢劫别人构成抢劫罪。

法律分析

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其实施抢劫行为,则构成抢劫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则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但此时由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就不能对其处死刑,当然也是不能判处死缓的。作为当事人的父母,应该带领孩子主动自首,如实交代罪行 自首,即在孩子犯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之一,直接关系到量刑是否从轻的问题。因此,自首是避免东窗事发、减轻刑罚的最好途径。 当然,不是自己主动投案,而是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也成立自首,对于所供述的罪行仍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05年12月7日,陕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咸阳兴平市幸福路某家属院发生一起恶性入室抢劫杀人案,警方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据了解,屋主杨女士及其妹妹、女儿3人被残忍杀害,其中杨女士的女儿才5岁就被杀害。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断定有3名犯罪嫌疑人。2018年6月9日,成功锁定3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并将其先后抓获。经审讯,3人对其入室抢劫并杀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经过

据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都是咸阳兴平人,其中郭某某和何某某是同村人还是狱友,梁某某是邻村人,3人互相认识,由于手头紧便萌生入室抢劫的念头。其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杨女士是亲戚关系,因为杨女士家庭条件比较好,且她老公常年在外打工,于是成为3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对象。

2005年12月7号,家住陕西咸阳兴平市幸福路某家属院的杨女士骑车接5岁女儿回家,被3名犯罪嫌疑人一路尾随到家属院。在杨女士开门之际被3人从后面控制并进入房间,其女儿的嘴也被捂住,后3名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两人捆绑并堵住嘴。

在他们在杨女士家中找寻财物时,杨女士的妹妹下班回家敲门,因无人应答便掏出钥匙打开了门,其进入家中后被嫌疑人控制并用铁器砸晕,因为担心事发后暴露,将杨女士和其5岁的女儿杀人灭口。实施杀人后,3人抢得少量现金便逃之夭夭。

案件侦查

案发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大量走访搜集有用线索,但是由于受到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的限制,此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多年来久久未能侦破。尽管时间已过去多年,但办案民警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从未中断。

近年来,专案组民警调整工作思路,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锁定排查范围,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2018年6月,专案组获悉3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分别赶赴江苏太仓与兴平阜寨镇,将在高铁工地当司机的郭某某与另外两人梁某某和何某某抓获。

经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3人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写在最后

在此案中,凶手连自己的亲戚都能杀害,简直是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仅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更是害人又害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凶手不会永远逍遥法外。最终会接受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惩罚!

还有,入室抢劫多发生在居民住宅、出租房、街边店铺等,希望大家可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在不给犯罪分子机会的同时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