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
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附个文件,参考一下
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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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在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提前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兵。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复员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调整士官结构需要而安排的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与服役期间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
2004年冬季退伍的士兵应按规定到县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安置办法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实行货币化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并由县安置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1-2年的为18万元;服役3-5年的为23万元;服役6-9年的为3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对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10年以上)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42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2002年12月起进藏退伍义务兵(含新疆阿里地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长政办发〔2002〕128号文件执行。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原单位破产倒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原单位被兼并或收购的,由兼并或收购单位负责安置。不愿回原单位复工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残疾士兵(士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转业士官同等安置待遇,并予指令性安排就业。
(二)转业士官的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政策,对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要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就业安置的同时要积极鼓励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的工资待遇,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内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外管理的,按照《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3〕136号)文件精神执行;如在企业的,按照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安置部门、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推荐就业工作,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转为非农户口的,由县就业管理部门按待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可优先给予录用。
(五)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由县人武部作为预备役对象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拒绝提供安置岗位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者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到地方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按时到位。
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完成情况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部门,不得评选双拥先进单位。
城镇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0日止,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及时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由政府负责安排就业的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当月起,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转业士官接到县安置办通知后,必须在当月内到单位报到,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的安排,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转业士官生活费因部队发放到7月底,县政府不再发放生活费,将在8月5日前安置完毕。
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适合退役士兵的文化教育和各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费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培训经费在当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保持***员先进性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任务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协作,把做好安置工作作为履行国防义务的重要举措,认真完成安置任务。各级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吃顿饭吧,毕竟去当兵,不让带太多东西的
1、服务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
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全方面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2、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对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公务员招考岗位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岗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士兵招考。
法律分析:1、入伍时间不同: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2、军队不同:复员军人是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参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