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摔倒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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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摔倒算工伤吗,第1张

工作场所摔倒算工伤
导读:法律主观:不算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

法律主观:

不算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比如员工在工伤期间,因下楼时不小心摔伤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在公司摔伤,如果跟工作有关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上班期间在单位摔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摔伤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摔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导致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被认定属于工伤后,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需要赔偿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综上所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 若伤者是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当然还必须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线、习惯性路线、正常时间内。) 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线受伤是不可以算为工伤的,因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径。但有些人习惯上班时间先送孩子上学再上班,下班的时候也会接上孩子再一起回家的,这种是长期以来的习惯路线,若在这条路线上发生以上事故也可认定工伤。 下班一小时内还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发生事故一般单位也不会给认定工伤。伤者确定自己是不是工伤可先判断符不符合工伤情况。 摔伤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走路摔伤或者是打闹摔伤。若是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受伤不能算作工伤,若是他人原因导致的摔伤不能算作是工伤,属于 人身损害赔偿 范围。谁导致你的受伤就应找谁承担 医疗费 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此类情况下也要判定责任多少。 不要一味的追求工伤赔偿,若是他人过错导致的受伤,应找当事人赔偿。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在单位摔伤是算工伤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的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是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算工伤。

工伤的认定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作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于2005年,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下对劳动关系的考量标准,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在外观上趋于弱化,甚至与现实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认定存在争议。然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因互联网技术下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更不能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经济新业态下,需要对“互联网+传统行业”这种经济模式下的用工特点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准确予以界定。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具体到本案,传统的用餐方式需要顾客至饮食店购买,而在互联网参与下,“外卖小哥”根据互联网派发的订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务,需方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佳肴。本案即是如此,某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

配送公司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从事的工作正是配送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公司系餐饮供需双方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外卖小哥每月报酬由配送公司发放,外卖小哥虽然也从某平台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但每月仅100多元的提成,显然并非外卖小哥每月付出劳动的对价。

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其次, 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根据外卖小哥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外卖小哥固定在“江苏非送-中南站”点,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如不按时上线,配送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可以清楚表明外卖小哥须服从配送公司的指示命令、受配送公司管理和监督,配送公司可通过考核等手段对外卖小哥进行约束。配送公司虽然可另外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但这属于配送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外的自由零星安排,并不影响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人身从属性的认定。诚然,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本案劳动关系即是如此,外卖小哥无需固定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小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最后法院综合判定,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苏某配送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法院支持了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本案中,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单位摔伤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申报,是指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发生事故后,或者在确诊患了职业病后,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报告。工伤的认定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机构,即现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是认定工伤的部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