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我很同情你的处境,你在结婚之前就没考虑周到,每个父母都是离不开自己的亲骨肉的,你老婆的孩子判给她前夫,现在孩子又送给她妈妈养,你老婆这是想接孩子回来住,你不同意是应该的。 她前夫把不养孩子,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想破坏她的婚姻生活,他前
我很同情你的处境,你在结婚之前就没考虑周到,每个父母都是离不开自己的亲骨肉的,你老婆的孩子判给她前夫,现在孩子又送给她妈妈养,你老婆这是想接孩子回来住,你不同意是应该的。
她前夫把不养孩子,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想破坏她的婚姻生活,他前夫肯定知道她对孩子是有感情的,用孩子出来打扰你生活,二是,她前夫想跟她复合,才不养孩子,孩子来挽回情感。你俩个才结婚不到一个月。如果离婚的话,肯定不好,那你现在就想赶紧再生一个孩子,这样有了共同的孩子,感情就会相对稳定一些,目前只有这个办法了,祝你好运。
我的孙子今天早上出生了。时间过得真快!我也是奶奶!那天晚上,参加完中日友好春节晚会,送我回家的三野太太在车上突然说。
恭喜你!宝宝一定很可爱!坐在副驾驶座上,我笑着说话。
我还没去过医院。这两天我有事要做。我后天去。她直截了当地说,她不觉得马上见到第一个孙子有什么紧迫性。
看看这个冷静下来。日本奶奶,我忍不住告诉她中国奶奶我们一贯的风格,翻译为我非常抱歉。。这个用法是强调过错都是你自己的,没有为自己辩解的意思。仅在下属向上级道歉、商家向客户道歉等情况下使用。
当时我立马在评论里问她:你平时跟婆婆这样说话吗?
她回答:是的,我习惯了。
以下是童童在我的视频采访中说的话:
记得在名古屋休完产假刚回去工作的时候,刚开始老公怕我不适应,说会让婆婆帮我一会。
然而,在我上班的第一天早上,当我非常忙的时候,我的婆婆正在沙发上悠闲地喝着咖啡,看着电视。
我丈夫问婆婆为什么不帮我。婆婆信心满满地说,她以为丈夫让她来,是为了观察妻子哪里做得不高效,哪里需要改进,让她给一些建议和指导,而不是让她做所有的家务。
我和丈夫都惊呆了。
在婆婆的心目中,我们做的每一件事都必须自力更生,并邀请她来帮助,只是一种询问她被邀请作为观察员进行指导和纠正,但她仍然拒绝干涉我们的内政,在她看来,这不是她的责任。
刚开始我很难接受婆婆袖手旁观的态度,这让我对老公很不满。但是在一起两天后,我发现婆婆每天都起得很早。她可以在三分钟内化好精致的妆容,五分钟内做出令人惊叹的午餐。我简直惊呆了。家庭主妇本可以如此完美。随着磨合,婆婆开始给我展示正确的处理家务的方法,比如如何在照顾孩子的同时做一个收纳盒,然后把每双袜子像豆腐一样叠得整整齐齐,按照粗细放在格子里,连颜色都是漂亮的渐变。当她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她还让我不要插手,只是看着。
还有困扰我的垃圾分类。日本的垃圾分类非常严格。每天扔什么垃圾都有规定,一周五天。比如周二只能扔瓶子,不能扔烂果蔬。厨房里的垃圾只有经过特殊的烘干处理后才能扔掉,星期天也不能扔掉,因为搬运垃圾的工人也应该休息一下。一开始,我不习惯。婆婆在我们家期间,我巧妙地学会了如何让这一天没有不必要的垃圾。因为我觉得:为什么婆婆一个人做不好事情?在这样的冲击下,我的办事能力越来越强,根本不需要婆婆帮忙。
说实话,我有点高兴她坚持给它钓鱼在教会我照顾家庭的能力后,她离开了,我们的小家庭生活没有被长辈干涉,我可以自己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后来才知道,日本婆婆认为照顾孩子是母亲最大的乐趣和成就感,不能剥夺儿媳享受这种幸福的机会。
(2)对
我的第二个好朋友,欣欣,来自成都。我去过她家。当欣欣回忆起自己断奶的经历时,我以为她随时都准备哭了。
她说:
我女儿一岁左右的时候,对母乳有很强的依赖性,导致对辅食的排斥,所以比同龄人要轻很多。为了女儿的营养吸收均衡,身体正常发育,我和老公希望能尽快断母乳,让她吃到那个年龄该吃的辅食。
那段时间,我压力很大。看到女儿不喂奶就哭,总觉得喂奶很可怜,以至于吃饱后不能再吃辅食,进入恶性循环。
于是我想到和女儿分开几天,让她不再依赖母乳。
我和婆婆商量了三天是否可以照看孩子,但是婆婆拒绝了,因为她想去温泉旅游。
当时我已经提前买好了飞机票,因为没想到婆婆会直接拒绝我的要求!
结果,我的断奶之旅在恐慌中变成了亲子之旅。
说到这里,不出所料,她的眼泪掉了下来。
嘿,让我再告诉你一件事&&
我们结婚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第一年每天和婆婆在厨房做饭。
第二年夏天,我回中国呆了一个月。回到日本老家,婆婆兴奋地告诉我,她特意为我准备了一个大大的惊喜。
没想到,婆婆趁我不在的时候重新装修了厨房,把以前的大厨房改成了两个小厨房,我们各用各的。
原因是婆婆觉得一起做饭顾忌太多,特别累,所以之后我们分开做饭,虽然还是住在一个房子里。
在日本,婆婆认为公公一家和儿子儿媳是两个独立的家庭。虽然他们住在一起,但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生活,这是最舒服的相处方式,不会打扰对方。
(3)
第三位受访的朋友萌萌来自天津。
和之前的两个朋友不一样,萌萌不和婆婆住在一起,但是从她家走到婆婆家只需要几分钟。
萌萌被禁闭的时候,妈妈来了日本,婆婆每隔几天就会去她家看她和孩子。
萌萌说:
我想我是一个非常幸运的人。在我怀孕期间,婆婆明确告诉我,看孩子不是一个奶奶应该做的事情,但是因为儿子娶了一个中国妻子,她还是愿意做出一点改变,也就是入乡随俗。
因为我是公司的主心骨,孩子一岁我就回去工作。当时我想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但是婆婆觉得孩子太小了,建议我上班时间照顾孩子到三岁。
那时候我成了全公司女人羡慕的对象,我很开心,感觉婆婆理解我。但是,渐渐地,我发现在那段时间里,孩子和奶奶的关系是最好的。我每天晚上都哭,不想和妈妈回家,这让我特别难过。
我开始明白,日本婆婆不帮忙带孩子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看过很多育儿书,知道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人是妈妈,而不是奶奶。
婆婆也多次向我强调,即使有工作的妈妈,也要尽量保证孩子一回家就能见到妈妈。
所以,不管工作多忙,我都会完成工作,尽早回家。
即使晚上有娱乐活动,我也会在21:00前回家,把孩子从婆婆家接回自己家。因为不想打扰婆婆,所以会尽量让孩子在自己家里洗澡。
孩子上幼儿园后,婆婆甚至主动提出帮我接送孩子。
虽然我的日本婆婆为了做一个中国婆婆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差异是无法改变的,我们很多相处的细节都挺搞笑的。
例如,让我们一起去温泉。即使一起走进更衣室,也从不在一个地方脱衣服,也不一起走进大浴池。我发现她故意回避这些事情。虽然我们是一家人,但是日本婆婆在儿媳面前一丝不挂还是很顾忌的。
有些小事也能体现出我和婆婆之间不同寻常的尊重和界限:从我家走到婆婆家只需要几分钟,开车去超市却要十分钟。但就像昨天做饭的时候,发现家里没有香油,我也不好意思去婆婆家拿,但还是开车去超市买了。
有时候,我从超市去婆婆家之前,会问需要给她买什么回来。每次我给她买,她都会马上把钱还给我。
我理解日本婆婆的这些家庭观念和思维方式,我婆婆也理解我为了工作奔波,所以我们相处的很愉快。
婆婆和现在的妈妈们一样,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努力,经历了艰辛的育儿过程。
孩子结婚后,婆婆终于放松下来,可以做以前一直想做的事情,但是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做。比如欣欣的婆婆拒绝帮忙照顾孩子出差。
大多数日本婆婆都相信这样一条规则:孩子长大后应该独立,离开父母的庇护,父母不应该干涉孩子的生活,包括抚养孩子。
婆婆可以给新手妈妈的媳妇一些关键性的建议,就像婆婆一样,但她不会插手做任何事情。
他们认为抚养孩子是一个人成长的唯一途径。只有带着自己的孩子,才能获得更多的生活体验,而这个枢纽也会顺利地代代相传。
大家互相照顾,互相支持,但同时都是独立的家庭,互不干涉。
他第一次见到她,是在大学的楼道里,她刚刚大病痊愈,从医院回到学校。他抱着一颗蓝球跑下楼去,不小心撞了她一下,她一个趔趄,差点摔倒,背包脱落在地上,他慌忙一边道歉,一边扔了手上的球扶住她的身体,球顺着楼梯滚了下去,她站直身子,虚弱地向他笑笑,然后默默地向楼上走去。他仰头望着她的背影,看她有些吃力的样子,蹬蹬向前跑
了几步,抓过她歪斜在肩的包,说:我送你上去吧。她偏头向楼梯下看看,有些惊讶地说:可是,你的球?
他一直把她送到她的教室门前,看她在自己的座位上坐定,回头向他摆了摆手,才离开。后来,这女孩疲惫的样子总出现在他眼前,总让他忍不住想去看看她,一个星期后的一个黄昏,他又来到她的教室前,他看见她正在那里安静地读书,气色看上去好了很多。她不经意转头的时候看到他,脸上露出一份惊喜,用手势问他,是来找我的吗?他重重地点了点头,她手里拿了一本书走出教室,站在斜阳的余辉里对他轻轻地笑笑说:那天,谢谢你。
后来,他们恋爱了,女孩子的身体依然不太好,时不时这痛那痒的,每一次都是他陪在她的身边,也不知为什么,他总感觉他对她有一份呵护的责任。再后来,他们结婚了。结婚之后,他的事业稳步发展,他开了一家公司,他多年的呵护让女孩更加依赖他,毕业之后,一直没怎么好好地工作。生过孩子之后,因为家中并不缺她挣的那份工资,她便索性呆在家里专心照顾孩子了。
本来,这样也没什么不好,女孩天生喜欢静,静静地呆在家里,静静地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而他,也喜欢让她呆在家里,静静地等他回家,他们都以为这就是他们的幸福生活。
可是生活却好像有意在与他们开玩笑,孩子三岁的那年,他身体有些不舒服,本来他也没当回事,他的身体一向壮得像一头牛。在她的催促下,他去了医院,检查的结果却如当头一棒,他瞬时愣在那里,他患得的是肺癌,而且已经晚期,医生对他说他留在这世上的时间最多也就是半年了。
那一刻,他想到了她和孩子,一直以来,都是他在为他们撑起一片天,他不知道他离开后,他们该怎么办。他托着沉重的步子走进医院附近一家酒吧,在那里,他坐了整整一个下午,想了很多很多。黄昏的时候,他依旧迈着轻快的脚步回到自己家里,接受来自妻儿的欢喜等侯。当妻子问起他的病情时,他淡淡地说:没事,医生说只是有些累了。妻子便劝他多休息休息,不要太劳累。这一晚,他们看上去好像仍是幸福的一家子。
第二天,他故意将手机忘在家里,出门不久,他就打电话给妻子,让妻子把手机给他送到公司,妻子说不必了吧,有什么我让人转到你公司里的电话吧。他装作迟迟疑疑地答应了,这一举动令妻子有些不解,因为从前,他也有过把手机忘在家里的时候,只是那时的表现与现在不同,也并没要求她把手机送到他公司去。她没有给他关机,怕耽误了他业务上的事,每每有电话过来她都给他转到公司里去。快到中午的时候,他的手机又响了,这一次,不待她说话,电话那边一个女人愤怒的声音传了过来:我已经怀了你的孩子,你看怎么办吧。然后电话一下子挂了,留给她的是一段嘀嘀的盲音。她愣了一下,然后想会不会是有人打错了电话?正待拨电话过去问问,一则短信发了过来:林,我知道你不会不管我的,是吧,我等着你,离开她到我身边来。她订正了信息与刚才的电话是发自同一个号码,她想这一次,不会错了,她找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因为他就叫林。她的身体一下子软了,她不敢相信也害怕那一切是真的,她甚至没有勇气打电话过去问一问,她只希望他回来对她说:那不是真的,那只是一个巧合。可是,当他回到家里,也突然向她宣布了一件事,他对她说:他爱上了别人,他要和她离婚。而且孩子他也不想要,除了那所房子,他不会再给她任何财产。她傻了,她以为外面流传的那些故事真的在自己家里实现了。他了解她的性格,虽柔弱却很倔强,她不会向他要求太多,她就真的如他想的一样,一句话也没有说,眼巴巴地看着他提着自己的行李头也不回地走了。
她是个简单的女子,简单到从来不知道为自己争取什么,当一切来临的时候,她唯一的方式就是默默地接受这一切。然而,她又是那么倔强的一个女子,那份倔强让她咬紧了牙关,接受了这突来的变故。两天后她便出门去找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进了一家公司,在这家公司里从最基层的工作做起,庆幸的是,这家公司上上下下的员工对她都很好,他们在工作中尽力地帮助她,而她,原本也不是一个笨女子,在他们的热心帮助下,她很快适应了工作,并不断地得到提升,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她就熟悉了公司所有的义务,每一项工作都能做得得心应手。她体会到做一个职业女人的种种快乐,这时候,她已经不再恨他。甚至在心里有些感激他,因为他她想如果不是他的变心,或许她不会选择这样独立的生活。而在这期间,他一直都没有再出现,令她奇怪的是,她也一直没有接到他的离婚协议书。直到有一天,她在书房里查找资料,从一本书中飘出一张纸条,那是一张诊断书,赫然几个大字:肺癌,晚期。她突然好像明白了一切,她不顾一切地跑了出去,开始寻找他。
她再见到他时,他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他的头发已经整个脱光了,她走到他面前,扑到他身上号陶大哭。他扶起她的头,对她说:不要难过,你已经具备了应付我离开后的一切能力,我可以放心了。那时她才知道,原来,是他出钱让那个公司聘用了她,并负责教会她所有的工作,以便在他离去的时候,她可以有能力接管他的事业。
接下来的时间,她又辞去了工作,一心一意地照顾着病中的他,她奉献出她全部最真挚的爱,每天,她给他读书,讲笑话,在他病痛的时候给他抚慰按摩,唱歌,除了疾病带来的疼痛,他们尽量快乐地无比珍惜地度过每一天。因为,他们都明白,那不经意间流淌的分分秒秒对他们来说是多么的可贵。
然而时光的脚步终是将他带走了。他走的时候,紧紧握着她的双手,一句话也没有说。坐在他身边,她泪流满面。
送他的时候,她没有再哭,她站在他的遗像前,看着照片上他微笑的眼神,她伸出手用手指轻轻抚摸着他的唇,他的眼,他的头发,然后轻轻将他的照片抱在怀里,眼里闪烁着幸福的泪花。她想她这一生也没有什么遗憾了,她得到了这么深厚这么真挚的一份爱,上天已经把该给的都给了她,在此后的生命里,生活无论是怎样的,她已经知足了。她也不会害怕面对其后的种种困难,因为他留给她的,是多么丰厚的一笔财富呀。
我朋友也遇到过这事,她把孩子藏起来这事,公安 法院都不会管的,这个他们的解释是属于道德问题,法律管不着! 没办法,只能自己去协商解决! 就算法院判决离婚,孩子也判给你抚养,她把孩子藏起来不给你,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去把孩子抢来给你!! 虽然感觉很不合理,但目前法律就是样,没办法!
只能自己去调查孩子在哪里,再去把孩子接到身边了!或者去公安以孩子失踪的名誉才能立案让公安帮你找回孩子
为逃避社会抚养费将孩子给亲戚抚养是违法的,送给亲戚抚养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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