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扣除进项税吗

客户 0 51

购买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扣除进项税吗,第1张

购买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扣除进项税吗
导读:购买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扣除进项税吗 1、笔者肯定地告诉你,企业外购货物如红酒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偿的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2、举个例子:企业购买红酒一批,取得增值税专

购买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扣除进项税吗

1、笔者肯定地告诉你,企业外购货物如红酒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无偿的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2、举个例子:企业购买红酒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的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款项通过银行存款付讫: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特此回答!

购进一批红酒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6000,增值税税额102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7020

贷:银行存款7020

用于职工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不能抵扣进项。所以这些一分钱都不能抵扣。

购买红酒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如果是经销企业,购买红酒是为了再次销售,购买时可以开专用发票,如果是购买红酒直接用于消费的,不可以开专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购买红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个人认为,除非你是做红酒销售的,否则你的红酒就属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范围(增值税上认定业务招待费也属个人消费),不可抵扣。

我是西顾,一个不愿回答问题的男子。

单位给职工发福利购买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单位给职工发福利购买的商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可以抵扣

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外购红酒给职工发放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外购红酒给职工发放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买蛋糕做福利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能,福利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取得也不能抵扣。

企业买一批红酒给员工发放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可以抵扣么

不可以,购买或资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购买的红酒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可以啊!

第三联为抵扣联,拿上抵扣联去税务局申报抵扣就OK了。

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外购的,这种情况税法明确规定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你买来的货物根本就不是用来卖的,这个进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链条已经中断,也就是说购买来的货物不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所以不能抵

第二种: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这种情况税法明确规定,发给员工是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你的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不可以抵扣~

公司购买白酒,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视情形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本来你公司就是销售酒水的,公司购买的酒,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允许抵扣增值税;

      2若是你公司不是销售酒水的,但是你公司是一家餐饮酒店,公司购买的酒,用于酒店经营成本,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3若是你公司不是销售酒水的,也不属于餐饮酒店,公司购买的酒,用于无偿赠送客户当做礼品,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环节也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但是无偿赠送的环节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若是你公司不是销售酒水的,也不属于餐饮酒店,公司购买的酒,用于自己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即便是勾选认证了,也需要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临近年底,企业交际应酬,赠送客户礼品,发放员工过年福利在所难免,那么企业购进烟酒等货物之后,分别用于不同情况,账务应如何处理呢,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购进烟酒等礼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宴请客户吃饭

      企业宴请客户吃饭使用外购烟酒,账务上应计入“业务招待费”,采购烟酒取得专票时,如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客吃饭属于交际应酬,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所得企业宴请客户使用的货物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无偿赠送客户(送礼)

      企业采购烟酒等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同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当然如果礼品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定制的,并且有公司的LOGO,宣传页等也可以计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计入不同的项目,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是不同的,这里有筹划的空间。

      企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礼品(货物)和宣传页、宣传册无偿赠送的区别,有货物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如果仅是日常公司宣传页等无偿赠送属于企业发放的广告性质的支持,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一般为采购金额,所以在供应商和企业均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税率相等,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实际企业承担的税额为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管招待客户吃饭使用,还是赠送客户,计入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计入“广告或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发放员工

      企业采购烟酒等作为福利发放员工,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

      企业外购烟酒等货物以上三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方面均需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宴请客户使用的烟酒等无法量化到人,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无偿赠送客户以及发放员工的,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赠送员工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代扣代缴个税,实务中一般为代付代缴,税款企业自己承担;发放员工的部分,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于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