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8妇女热线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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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8妇女热线有用吗?
导读:12338妇女热线有用,具体范围如下:1、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投诉,提供热线咨询、专家面询等服务,开设妇女法律帮助网站;2、为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影响力的重大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形式的相关社会救助服务;3、呼吁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侵

12338妇女热线有用,具体范围如下:

1、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投诉,提供热线咨询、专家面询等服务,开设妇女法律帮助网站;

2、为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影响力的重大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形式的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3、呼吁社会关注、推动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开展婚姻家庭调适服务。

2005年3月,全国妇联开通了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拨打12338维权热线的方式是,在全国范围内,用手机或座机拨打“区号+12338”可以获得当地妇联提供的及时有效的维权咨询服务。

5、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

6、举办增强妇女能力、提高妇女素质相关内容的培训;

7、组织专家学者就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举办论坛、培训;

8、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妇女组织、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建立联系,沟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信息情况,进行学习交流及项目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

9、向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争取和募集法律帮助和社会救助的资金;

10、其他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的工作。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检察院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完成后7天左右发放的。不过各地也会有差别的。司法救助金主要是根据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司法救助,又可以称为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所以,如果是正常申请司法救助金,那么不需要进行归还。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司法救助属于司法局业务范围,可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通常程序为填表审批),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主观:

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主观: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 诉讼 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