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孩子上学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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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孩子上学判刑多久,第1张

不让孩子上学判刑多久
导读:不让孩子上学不判刑。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让孩子上学,属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不属犯罪,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可能,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上学,不属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可能。但这

不让孩子上学不判刑。

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让孩子上学,属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不属犯罪,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可能,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上学,不属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没有判刑的可能。但这是一种违法行。如孩子超过义务教育阶段,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家庭所承担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扩展资料:

案例:

家长不让孩子受教育被政府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一案,近日由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阿某在法庭上表态:保证认真履行监护人责任,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间保证不辍学、不退学、不逃学。

2014年2月,和田市拉斯奎镇政府了解到,村民阿某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儿子上学。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老师反复做工作后,阿某仍然拒绝送儿子返校就读。

3月20日,拉斯奎镇政府向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阿某进行走访调查,认为阿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子正常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其行为侵犯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作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参考资料:

民主与法制网-家长不让孩子上学违法 侵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父母不允许孩子上学一般不犯法,但是违法。

出现该情形的,一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孩子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孩子的父母就应当保证让孩子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如果不让孩子上学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父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对该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父母不让子女上学是违反了法律,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若属于该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分析: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作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不让小孩上学是违法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是其他的监护人应该尊重其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分析: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读书是违法的,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孩子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