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把公司钥匙带回家了,送回公司的路上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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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把公司钥匙带回家了,送回公司的路上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第1张

下班后把公司钥匙带回家了,送回公司的路上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
导读: 1、下班后把公司钥匙带回家了,送回公司的路上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2、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3、同事骑电动两轮着送我回家后返回发生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4、如果给人打工回家路上出车祸,谁是责任方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劳动法明确
  • 1、下班后把公司钥匙带回家了,送回公司的路上出车祸了算不算工伤?
  • 2、上下班途中顺道带同事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 3、同事骑电动两轮着送我回家后返回发生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 4、如果给人打工回家路上出车祸,谁是责任方

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出现任何事故伤亡都在工伤之内。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员工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

(3)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员工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其次,如果员工自己认为属于工伤,而员工所在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认定属于工伤,则会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书》。员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搭同事车出事故,

同事该赔偿我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咋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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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你是无责的。甚至如果载你回去的路上交通事故中你受伤了他还得赔偿你(可适用于免费减免部分责任,少赔点)

于情来说,你需要尽力去赔偿人家的。因为人家是送你回家后受的伤,不送你也就不出这个事情了。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饮酒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