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超生将女儿送走,为何28年后才开始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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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超生将女儿送走,为何28年后才开始寻亲?,第1张

一对夫妻因超生将女儿送走,为何28年后才开始寻亲?
导读:因为母亲患上重病,非常想念自己当年送走的女儿,所以开始寻亲,希望能见上最后一面。一、28年前被丢弃的女儿28年前邓某和妻子高某生有两个女儿,后又怀孕生下三闺女,取名邓丽萍。在28年前超生是要被处罚的,为了躲避处罚夫妻二人通过夏婆婆的介绍把三

因为母亲患上重病,非常想念自己当年送走的女儿,所以开始寻亲,希望能见上最后一面。

一、28年前被丢弃的女儿

28年前邓某和妻子高某生有两个女儿,后又怀孕生下三闺女,取名邓丽萍。在28年前超生是要被处罚的,为了躲避处罚夫妻二人通过夏婆婆的介绍把三闺女送人了,孩子6岁的时候夫妻二人看过孩子一面,就此再也没有见过孩子,后来因为夏婆婆去世,孩子的信息全无。28年后高某身患非常严重的肝病和肾病,身体状况非常差,希望还能见到三闺女一面。

看上去是一则感人的寻亲,实则细想一下这对父母也太过自私了,尤其是这位母亲,孩子是你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吗?抛弃了28年,还好意思说出“孩子原谅自己也好,恨自己也罢”的话,请问你有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上考虑一下呢?28年前被你抛弃,28年后你患重病了想起人家了,早干嘛了?

二、请放弃寻找,还孩子一份自由,不要用你所谓亲情绑架孩子

假设不是女儿是儿子的话,你们还会抛弃吗?还会给他寻找一家家庭条件好一点的人家吗?你们还会为了躲避处罚而抛弃她吗?答案肯定是不会的,就是因为是女儿,就是因为她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你们才会抛弃她。

可是你有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想一下呢?如果她一直不知道有你的存在,养父母对她如亲生的,她该怎么面对你呢?是认你还是不认你呢?认你觉着对不起养父母,不认你,内心会不安。还有如果她知道你的存在,养父母对她不够好,让她从小生活看人眼色的生活环境中长大,她又该怎么看你,怎么想你呢?

找到她对她没有半点的好处,只有坏处,只会增加她的痛苦,28年了,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复返,亏欠她的爱也弥补不回来了,放过她也放过自己。

三、生而不养,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恶

做父母的既然生了孩子,那么就要为孩子负责,养育孩子健康长大。如果你生了她,而不去养她,就是对她的生命最大的践踏,你让她从出生就被抛弃,然后从小尝尽人间冷暖,从小缺乏安全感,她的一生都会受到你们的影响。

做父母的不要太自私,小的时候为了躲避处罚,就抛弃她,长大成人之后然后用一句“恨也罢,原谅自己也罢”的理由给搪塞过去,还有一部分网友说什么“血浓于水”。真的搞不懂,生而不养,最后却用道德去绑架孩子,请问你们是动物吗?杜鹃会把自己下的蛋放在喜鹊的窝里,让喜鹊孵化,这叫鸠占鹊巢。

愿天下每一个被抛弃的孩子都能够得到养父母的善待,都能幸福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您的问题描述,您和女方在离婚时协商孩子由您抚养,但是现在女方悄悄将孩子带走,因此您可以依据去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抚养权纠纷,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您,法院作出判决后要求对方执行生效判决。但是,在实践中,尽管您和女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孩子由您抚养,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孩子实际与谁共同生活、孩子的入学情况等现实因素,仍然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