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用教鞭教训了霸凌留守儿童的同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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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教鞭教训了霸凌留守儿童的同学,你怎么看?
导读: 1、老师用教鞭教训了霸凌留守儿童的同学,你怎么看?2、老师为了不让孩子玩教鞭,两人抢的过程把孩子弄伤了,这是谁的过失?3、老师用教鞭打了学生,该怎么办?4、老师可以用教鞭打学生吗老师维护留守儿童的初心是好的,但是做法欠妥当。有以下三个方面
  • 1、老师用教鞭教训了霸凌留守儿童的同学,你怎么看?
  • 2、老师为了不让孩子玩教鞭,两人抢的过程把孩子弄伤了,这是谁的过失?
  • 3、老师用教鞭打了学生,该怎么办?
  • 4、老师可以用教鞭打学生吗

老师维护留守儿童的初心是好的,但是做法欠妥当。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时代在进步,老师的教育方式也应该与时俱进。

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捧在手心里,细心呵护。社会在向前发展,之前的棍棒教育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学校。老师维护留守儿童的初心的好的,留守儿童无依无靠,父母外出打工,需要自己独立生活,长期得不到爱和关怀,作为老师也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同学之间小打小闹这很正常,但是霸凌又上升了一个层次,作为老师应该及时与家长沟通,跟孩子讲道理,告诉他,同学之间咱和睦相处,以及欺负同学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二、老师用教鞭教训学生,可能会使孩子受伤,也会引起孩子家长不满。

现在网上有很多老师打学生的事件,不同的事件有不同的原因。老师也是恨铁不成钢,但是用教鞭打孩子,会让其受皮肉之苦,孩子回到家后,父母看见身上的伤肯定会询问,严重的还会到学校里大闹,所以打孩子不是一个好方法。

三、目前不提倡动手教育,老师用教鞭打孩子,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孩子出现逆反心理。

现在学生痛恨老师,将老师杀死的现象也很多,这也值得我们深思,一个天性善良的学生怎么会如此恶毒,究其原因是老师经常批评学生,体罚学生,学生对学习日渐失去信心,在倒数的边缘徘徊。在看重成绩的时代,好学生受人喜欢,差生逐渐堕落,逆反心理逐渐滋生,痛恨老师,痛恨同学,痛恨学校,在强大的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就会失控,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所以不提倡动手打学生,可以家校联合,学校老师多观察学生的状态,家长多和孩子沟通。

老师为了不让孩子玩教鞭,两人抢的过程,把孩子弄伤了。这主要是老师的过失。尽管这个里面是两个人,老师和学生,但是学生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他后面还有个监护人,监护人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事情的引起,是孩子玩教鞭。具体要看孩子是怎么样拿到教鞭的。因为有些老师是教鞭随身带着的,有些老师是用教室里面放置的教鞭的。作为学生,去玩教鞭是不合适的。因为这边作为教学的工具,是老师专用的。但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想拿来玩一下。也不算太出格。老师看见教鞭被学生拿在手里。怕出危险,于是去抢夺。这老师是处置不当的。因为老师作为成年人,已经知道教鞭是容易闯祸的,你去抢夺的话,更容易引起冲突,事情的后果可能更复杂。所以说,老师的过失比较严重的。

当然,老师应当而且必须制止学生玩教鞭的事。但自己的方法应当注意让孩子们能够接受。动手去抢,哪怕你是动机良好,也是会出意外的危险动作。

老师应当有这个预见性。所以老师的过失是最大的。

老师当时应该做的,在口头上对孩子做出要求。同时,告诉孩子拿着教鞭玩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要求同学们远离,手里面拿着教鞭的孩子。自己去站在那个熊孩子的旁边等她妈妈监护人来。

孩子不听话,继续G教鞭。就得让其他同学远离,这里就需要家长配合教育。熊R孩子的背后常常也有熊爸爸。而监护人确实也没有完全尽到责任。

这件事情涉及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需要家长、老师、教育局和社会共同关注和处理。

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学校和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沟通和解决。

老师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体罚等不当行为,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教育局应该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社会应该加强对教育的关注和支持,营造尊重教育、尊重教师、尊重学生的社会氛围,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之,这件事情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处理,以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

法律分析:教师打了孩子要依据伤情鉴定结果而定,如果造成轻伤的,教师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