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怎么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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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怎么做账务处理?
导读:当一些大型节假日来临时,企业通常都会外购一些货物赠送给合作伙伴以便更好地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当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时,应如何做账?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会计分录1、企业赠送礼品或物品时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借:销售费用——业

当一些大型节假日来临时,企业通常都会外购一些货物赠送给合作伙伴以便更好地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当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时,应如何做账?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会计分录

1、企业赠送礼品或物品时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应当由企业垫付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赠送给合作伙伴的礼品或物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当是视同销售,在计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3、赠送的礼品或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账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什么是业务宣传费?

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什么是销售费用?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包装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购入手机等资产入账账务处理如何做

第一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3510元

注意:

手机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一般不建议计入"固定资产",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3510元

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元

注意:

用手机当做福利发放职工,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

贷:银行存款3510元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元

注意:

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买手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公司买手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主要是看手机适用于个人,还是经营管理需要如果购买的手机是个人使用的,那么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购买的手机是用于经营管理需要的,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手机等资产入账账务处理如何做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促销自家产品,一般都会以抽奖送礼的形式宣传产品,那么对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该怎么做账?要缴纳个税吗?

公司给客户赠送礼品的账务处理

公司向客户赠送礼品,做账时,一般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不要缴纳个税?

需要按具体情形区分:

1、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则不会涉及个税的缴纳;

2、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则无需扣缴个税;

3、如果是向个人赠送礼品,并非“买赠”的赠送,才要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公司做宣传活动过程中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的,则发生了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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