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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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导读: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结论: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企业购买礼品入库,取得对应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礼品赠送给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购买的礼品赠送给客户时,应通过“营业外支出”、“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可以抵扣。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区分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并符合纳税要求。

法律主观:

企业赠送礼品部分情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在年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取得礼品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