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老师接受学生赠予的零食违法吗?
- 2、我因为没有完成老师的要求老师让她为同学为全班同学买东西是不是违法
- 3、老师强令学生送礼,是否会受到处罚?
- 4、教师可以给学生送礼物吗?
- 5、老师要学生送礼违法吗
- 6、教师收礼算不算受贿
老师接受学生赠予的零食违法吗?
老师收礼不能算违法,只能算违纪,但接受零食也不违纪,要是一次性收几千块钱的零食也许还能算违纪。
9月10日,教师节,首先祝所有的老师们节日快乐。
我华夏民族,历来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建立教师节,标志着教师在我国受到了全社会的尊敬。每年的教师节,全国各地的教师都以不同方式庆祝自己的节日。
每到教师节,学生们也大都会以各种方式感谢恩师。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感谢恩师的方式却逐渐演变出给教师送金钱、礼品卡等情况。
大部分家长认为,为了孩子不吃亏,别的孩子给老师送礼了,我的孩子也要送。
大部分老师在收礼与不收礼之间,也有各自的为难和犹豫。家长和老师都似乎有种“人在江湖,不得不送,不得不收”的无奈。
那教师节要不要送礼,送什么礼呢?
在9月2日的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上,一位武汉家长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教师节即将来临,家长又在议论给老师送什么‘花’。学生从小就培养了送礼意识,这样好吗?每年看到教师节当天学校门口成了花的超市……”
对此,武汉市教育局给出了答复:
我们严格禁止中小学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同时也不提倡和鼓励在教师节期间收受家长学生赠送的鲜花、贺卡等物品。
早在教师节来临之前,微信的一些家长群,家委会成员商量教师节大家集体给老师送什么礼物,包括鲜花、蛋糕或营养品等,“平摊下来费用不高,主要是想表达对老师的感激之情。”
但是老师此前在群里明确说拒绝收礼,现在教育局又给了明确答复,送礼给老师就没有必要,老师和家长也就轻松不少。
武汉多所学校发倡议不收花、不收礼品,教师节前夕,武昌区全体教师发出了给家长的“一封信”,并承诺不收一朵鲜花、不收一份礼物、不参加任何宴请,并让家长在倡议书上签字,承诺尊重老师、廉洁过节。
我因为没有完成老师的要求老师让她为同学为全班同学买东西是不是违法
这个不违法的,这个是老师的一个方法。如果你舍不得买,就要把自己的任务完成好。
老师强令学生送礼,是否会受到处罚?
老师强令学生送礼,经查实后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可以给学生送礼物吗?
可以是可以,最好是私下送,不要给另一个知道,要不然有可能适得其反。
在平时的生活中,每个孩子的父母都希望孩子在学校能够得到“特殊待遇”。然后做些家长就会用一些“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换得老师都喜欢,在他们眼里这样就能够让孩子学习到更多知识,让孩子能够得到老师的更多关爱。
角色性质
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
教师角色的性质就在于帮助学生成长;或者说,教师是促进学生成长的人。
老师要学生送礼违法吗
老师要学生送礼当然是违法的,学生主动给老师送礼,老师都不应该收,何况主动要求学生送礼,当然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向相关部门举报他。
教师收礼算不算受贿
分情况而论,如果是私立学校不构成受贿罪,公办教师累计收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受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教师不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列,首先主体资格不具备。所以老师收礼一般是构成不了刑法上的受贿罪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会受到行政上的处分。
国家机关派往学校作为老师或领导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教师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共犯就有犯受贿罪的可能构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教师受贿判刑案例:莆田某小学原校长犯受贿罪获刑!
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城厢区霞林街道中心小学原校长陈炳煌涉嫌受贿罪一案,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炳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炳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