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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八年了,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没有尽头。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案件37.5万件,受到批评教育和帮助处理51.8万人,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2.6万人。
八大规则,改变你我。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交换、婚丧嫁娶中有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做的!
01
国内公务旅行
1.“三不”。
(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任何要求;
(二)出差期间不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访问;
(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2.问责制。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
3.三个禁止。
(1)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游;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严禁无实质内容的部门间异地学习、交流、考察。
4.组织和开展参观活动。
(1)应严格执行计划,禁止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或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公款到其他景区旅游。
(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节俭,不攀比、铺张浪费。参观的食宿费用由组织单位按财务规定承担,不增加被参观地方和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到其他景区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有关领导和组织者。
02
海外公务旅行
1.没有报销和问责。
(一)非法扩大出国费用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的;
(3)虚报团级、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并取出国家的资金;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境外费用。
2.问责制。
(一)虚报因公出国(境)获得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请柬或者编造虚假时间表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等方式的。,以及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四)避免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规定,将一个团拆分成若干个团审批或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批规定的。
3.禁止公款出国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4.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体用公款出国(境)。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禁止绕道安排行程。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在国(境)外延期停留,绕道安排行程,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或者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党政干部因公出国有“四不”。
(一)不得挪用其他公款;
(二)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三)不准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
(四)不得用公款违规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
7.严肃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
(一)虚报出国(境)任务,购买邀请函获得批准的案件;
(二)擅自变更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者城市、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案件;
(三)党政干部挪用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补助的其他公款,向下属机构或者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用公款出国旅游的费用由代表团成员个人承担。
8.严格执行各项支出标准。严禁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境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9.出访团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禁止行为。访问团与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和企业之间:
(一)任何人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相互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03
官方接待
1.接待单位“五不”。
(1)不超标准接待;
(二)不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
(三)不在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
(四)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2.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客人。地方各级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访客。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四个严禁”。
(一)无特殊需要,禁止在异地各部门之间进行一般性学习交流、调查研究;
(2)禁止重复检查;
(三)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禁止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举行会议和活动。
4.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国内公务接待和送行的禁止行为。
(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欢迎活动;
(2)不得跨区押运;
(3)不得张贴悬挂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送行;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六)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送行;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要层层陪同。
6.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时应该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饮料。不应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7.国内公务接待费的禁止事项。禁止收取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应由主办单位承担的接待费用,严禁通过召开会议、培训等方式收取、转嫁或隐瞒接待费用;禁止将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8.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04
礼物交换
1.没有按时登记和上交礼物。收受后应当登记上交的礼品,未按规定期限登记或如实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不接受单位或个人的馈赠或礼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国和私营企业主;
(4)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不得假借名义或变相赠送或接受礼品。
(一)鉴定会、鉴定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会议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为名的;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为名的;
(4)以生日、祝寿、婚丧为名;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不要赠送、接受或索要礼物。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依照国家惩治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不得接受礼物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中,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变相接受礼品和有价证券。对违反规定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坚决查处,并根据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向对方索要或者暗示礼金、有价证券的,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6.不得赠送礼品和有价证券。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议、招待会、订货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仪式、纪念、业务等其他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7.涉外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活动(包括与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中,因难以拒绝而收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全部上交,并在一个月内上缴国库。谁不按时交,就以贪污罪论处。
8.坚决制止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一)严禁用公款送月饼作为礼品;
(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三)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以各种名义花钱,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9.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一)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或赠送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涉外、港澳台、侨务等工作。不受此限,但勤俭节约也应提倡。
(2)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和摊派,不准公款报销。
10.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元旦送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鲜花、食品等年货礼品(有需要的员工不适用此限制)。
11.不要索要礼物。在国外公务活动中,不允许私下赠送或收受礼品,不允许明示或暗示索要礼品。
05
婚礼和葬礼
1.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和文化糟粕的节日。
2.纪念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政府机关单位成立和行政区划变更纪念庆典活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行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
3.周年庆典。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一般不举行周年庆典。确需每10年举办一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竣工庆典。
5.协办。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节庆活动(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原则上。确需联合举办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6.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节庆活动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支出,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和个人。
8.财务收支管理。禁止借举办活动发放礼品、礼金、贵重纪念品、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邀请各类名人参加活动,利用节日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9.领导干部参加节日需要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他人面前占位置、发贺信、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日。
10.严禁擅自举办活动。擅自举办活动,违反规定邀请领导干部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赞助,浪费钱物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严禁借机敛财。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
12.严控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一)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商业性文艺晚会;
(二)不得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或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请“明星”、“名人”,坚决制止过度组织节庆演出、过度请“明星”、“名人”的不正之风;
(三)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产、行政区划变更、奠基或工程竣工等节庆活动,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文艺晚会;
(四)禁止与企业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五)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属机构、企业和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原则上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来源:江西党建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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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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