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嗯,这个问题我来给你回答一下父亲名下有房子,然后你去看父母开车呃,应该是需要登记,如果小区里还有车位的话你登记进去,然后留下电话号码啊,停在车位上的话嗯,如果有其他情况可能就是说让你听多长时间一个小时,要出来会怎么样嗯如果你没出来,我也要给
嗯,这个问题我来给你回答一下父亲名下有房子,然后你去看父母开车呃,应该是需要登记,如果小区里还有车位的话你登记进去,然后留下电话号码啊,停在车位上的话嗯,如果有其他情况可能就是说让你听多长时间一个小时,要出来会怎么样嗯如果你没出来,我也要给你打电话嗯,如果你父亲名下有房子,但是没有车位嗯应该是这样办理,如果有车位那就更好了,当然有权在小区停车嗯,这个也要看。各个地方各个小区的管理方式嗯,应该是有不同嗯应该就是尊重小区的管理吧,嗯,遵守迎接各个地方各个小区的管理方式嗯,应该是有不同嗯应该就是尊重小区的管理吧,嗯,遵守人家的规定。的规定。
为加强道路停车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秩序,严防停车收费领域“小腐巨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从即日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道路停车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以最大的决心、最高的标准、最严厉的手段,下大力、出重拳开展全市道路停车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全面排查全市各类道路停车场,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全覆盖,确保底数清、台账明、责任实。以违规施划泊位、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超范围经营、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运营的道路停车场。
检查范围和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开展地毯式清查,全面规范各类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道路停车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1各区政府履行机动车停车属地管理职责情况。重点针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的道路停车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督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组织属地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2市公交集团及所属市公众公司经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重点针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天津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要求和经营合同约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道路停车泊位底账
1全面排查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确保泊位与编号一一对应,台账准确无误。
2全面排查老旧小区、学校、菜市场等周边道路设置的限时停车泊位情况,确保台账准确无误。
3全面排查公益性泊位设置情况,确保台账准确无误。
(三)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情况
1公益性泊位(含限时泊位)管理方面
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监管。重点检查私自占用公共停车资源或利用公益性泊位违规收费等情况。
2经营性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管理方面
(1)是否履行经营协议,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费用;
(2)是否存在擅自转租转包现象;
(3)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
(4)是否存在不执行收费标准、议价收费、违规“包月”现象;
(5)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服务牌证;
(6)管理岗亭安全和消防设备是否齐全;
(7)标志标线及公示牌是否符合标准;
(8)监督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10日)
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相关区政府召开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停车管理、公安交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作战、勠力同心,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整治(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9日)
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监督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政府对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停车泊位底数,建立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无遗漏,信息全面完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一处治理一处。
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于每周五14时前报市督查组,市督查组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如遇紧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督查组。
(三)联合督查(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15日)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市管理委执法总队、市道路巡查中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抽调机关干部组成5个督查小组,赴各区政府、市公交集团及所属市公众公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联合督查。重点督查属地责任落实情况、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等。
(四)整改落实(长期坚持)
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整改贯穿于排查整治全过程;坚持立行立改,对于一般性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坚持挂牌督办,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建立督办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各区要及时总结集中整治阶段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开展道路停车整治,防止新问题的产生和老问题的回潮。
市督导组在集中整治阶段后,将继续以不定期随机抽查等形式,跟进问题整改情况,确保整治成果的巩固和保持。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道路停车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要树立“小泊位,大民生”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响应群众期盼,不折不扣落实好市委、市政府部署,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区两级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守土有责,更要加强协作,切实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抓整治的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查问责。建立问题台账、整改台账,确保专项整治有计划、可追溯。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道路停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改不认真等各类问题,严肃问责追责,从严从重处理,做到边查、边改、边通报、边处罚,彻底整治道路停车中存在的问题,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公布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现问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形成广泛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记者 | 吴昱滨
编辑 | 顾颖
如果您是外地的车辆,需要进入北京传媒大学,您需要遵守以下要求和手续:
1 符合环保要求:您的车辆需要达到国3以上的排放标准,否则可能无法进入北京市区。
2 办理进京通行证:您需要在进京前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进京通行证。办理进京通行证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行驶证、驾驶证等,同时需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明。
3 遵守交通规则:在北京市区内行驶时,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限行规定、禁止鸣笛、禁止闯红灯等规定。
4 停车位:在传媒大学内停车时,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停放车辆,避免造成校园内的交通拥堵或安全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北京市交通管制比较严格,如果您不熟悉当地的交通规则和道路情况,建议提前规划好行程,并提前了解当地的交通管制规定,以免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v2022年民法典地下车位规定: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遵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主观: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二)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三)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四)送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中国《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不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子女以下赡养义务:,(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就是给付生活费,这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四)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一、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有哪些
1、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如下: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物业私自改停车位怎么办
1、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业主代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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