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在电子税务局中,用户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功能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是指其购买的应税货物或者服务中,所含增值税的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可以进行
在电子税务局中,用户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功能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是指其购买的应税货物或者服务中,所含增值税的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以实现减税和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功能,使得纳税人可以便捷地进行相关操作。具体操作方式:用户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进项税额转出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发票号码、不含税金额、税额等信息,并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在该模块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时,用户需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对于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的疑难问题和异常情况,用户可以咨询税务机关,以获取相关帮助和指导。
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是的,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例如,进项税额转出只能针对符合法定退税情形的纳税人进行操作;同时还需要符合调整后实际使用比例的要求。相关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电子税务局提供了便捷的进项税额转出功能,使得纳税人可以实现减税和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在进行相关操作时,用户需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以避免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税务机关也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方便用户咨询和获取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拦帆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外购货物是给职工做福利。
因为外购商品发给职工做福利的,是用于个人消费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视同销售,这部分要交增值税的,原来抵扣的增值税转出后,交税处理。
企业将外购产品作为促销品赠送客户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产品购入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办公用品及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做抵扣,
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由于它们已经改变了生产。经营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你好,把自己的商品如果是库存商品是自己生产的,发给员工作为福利的话,因为视同销售,所以它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也就是不需要转出去,如果你的库存商品是外购的,将麦购的产品发给职工的话,那么他的进项税额就是要转出的,不能抵扣
1、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作销售。所以要计算销税额,所以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产成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商品作为职工福利,没有产生销项税额,所以产生进项税额要转出。在进项税额转出是所购进的商品不是用在应税商品上,如职工福利、非应税在建工程、捐赠等。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公司自产产品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进项可以抵扣,因为是视同销售,所以直接转成本即可,不通过主营业收入科目。 你已经计算了销项税额,视同了《〈〈销售〉〉了呀,进项肯定要抵扣。而外购商品没有增值(注意增值税是增值额征税),所以你把购进抵扣了的进项税转出就行了。此种只是进项转出的情况之一。4、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其实很好理解,增值税方面,对内使用视同销售的,计提销项税额,不计收入。例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的。对外视同销售的行为就得计提收入,例如:无偿赠送他人的自产货物。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以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全部得计提收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5、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6、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中均明确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必须作进项税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电脑奖励员工属于视同销售吗
1、一般纳税人把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无偿发放给职工,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样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外购货物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
2、如果一般纳税人把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无偿的发放给职工,那样视同销售,要按照计算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要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是视同销售收入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是什么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也是视同销售收入的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吗
1不是视同销售,应视为进项税转出
2根据税法要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视同销售
为什么要强制规定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强制计税
因为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强制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意义在于:
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
关于购进电脑奖励员工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我们就聊到这里,相信阅读上文后你已经知道该如何进行区分了在我们的工作中可能还会遇到更多类似的问题,希望你能够举一反三,轻松应对如果对这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欢迎随时登陆到我们网站阅读相关文章
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属于集体福利,外购对内,看作自己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购买的赠送给个人,这个人如果不是企业职工,外购对外,视同销售计算销项,因为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企业处于流转环节中,自然要计算销项;如果这个人是企业职工,又回到属于集体福利,外购对内的情况,是企业拿外购商品结算职工薪酬,企业自己使用了,这个商品在企业手中没有产生增值,自然不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而是作为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要转出。
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两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其范围只有八条,只有属于这八条所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这八条中的某一条。那么发放福利费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一、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但要在出现退货、购进商品自用、损毁(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或不应抵缴而抵缴了进项税的情况下才能做进项税转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不得抵扣进项
1、因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4、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5、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6、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以下就是有关发放福利视同销售进项税需要转出的情形介绍,以及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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