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警方接到报案称互联网上有大量假冒其代理维权品牌的世界名表销往全国各地以及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给相关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历经一年的深度经营,警方成功摸排出一个集“生产、组装、销售”于一体、销售网覆盖全国29个省市、产品远销欧美
警方接到报案称互联网上有大量假冒其代理维权品牌的世界名表销往全国各地以及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给相关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历经一年的深度经营,警方成功摸排出一个集“生产、组装、销售”于一体、销售网覆盖全国29个省市、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售假犯罪网络,最终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名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涉案价值达10亿元。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达10亿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假定有自首、立功、退赃、预交罚金、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理。
对于此类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辩护的重点应是如何对金额提出质疑。在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关于货物的价格
商家卖高仿,有两种方式,以假卖假和以假卖真,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出售的价格。商家在以假卖假中,商品的价格是远低于正品的价格,一个正品的手表需要几万元,高仿的仅需几百或者几千,消费者也心知这货是假的。但在以假卖真中,商家就比较没良心了,一个成本几百的高仿香奈儿皮包,却以几万的正品价出售。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关于货物价格的争议,也多集中在以假卖假中,很多当事人说自己出售的高仿品仅是几十、几百,但办案人员却要用正品的价格来计算。最后到头来,整个经营数额达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由此纷纷大吐苦水,大喊不合理。
其实,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非法经营的数额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销售金额,即那些已销售货物的价格,它是销售商品后所得及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是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另部分是未销售货物的价值,包括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货物价值。
也就是说,仅当无法查明标价与销售平均价时,才能以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来算。那问题就来了,查明标价与销售平均价难吗?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是以正品市场价来作为标准呢?
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知道自己生成、出售的是假货,为了隐匿销售货物罪证,通常货标分离,选择的交易地点较为隐蔽,并且还往往不开发票,不设账本,不做出货单,所以最终导致无相关证据能够证实销售记录,在工厂及仓库内的货物中也没有标价。
当事人为了降低非法经营数额,以达到降低刑罚之目的或达不到入罪的数额门槛,又会将这些重要的书证隐匿,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无法搜查扣押。
另一方面,这些当事人考虑既然办案人员没收集到证据,也就不能证实其之前有销售货物的行为,自然就不能将已销售的货物价格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中,办案人员也就只能计算未销售的那部分货物的金额,这应当是对自己有利的认定。假如坦白销售货物的数量与金额,无疑是在自己头上多加一笔不菲的非法经营数额。所以被抓后,一开始都不愿意说。
同时,当事人也考虑到销售单、出库单、账本等通常会记载下游买家的姓名、地址等****,也有可能会记载到一些尚未被抓归案的同案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会牵涉到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也会涉及到下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家,因此害怕主动供述会“损人不利己”?
依这样看,当事人是作茧自缚、自作自受,活该以正品价来计算。但假定要站在辩方的立场,这个局又该怎么破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事后提交买卖合同、账本、出货单、发票、销售单、货运记录、买卖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综合证人证言、被追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
为了证实这些书证的真实性,我们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与痕迹鉴定,以证实上述证据系形成与案发前,由当事人亲自书写,而非家属事后伪造。
此外,由于这些证据系当事人为自己服务,而非对外展示的,很有可能是被追诉人手写的,为了记账及对账方便,也多会采用缩写、行话等予以记录,表达形式不规范,单据的内容很有可能是不完整、不全面的,由此导致外人是很难看懂,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此时,我们需要对单据上的内容进行说明,利用案件的其他证据,比如被追诉人的口供、同案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等,对上述单据所记载的价格进行佐证。
二、关于真假混销
真假混销在线下实体店会比较多,商家既购买了一批正品,又买了一批高仿假品,假中带真,真中带假,反正都以正品来出售了。但基于涉案商品中是含有正品的,故我们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上又必须将这些正品的销售金额予以剔除。
可当事人仅凭口说是不可能被办案人员采信的,作为辩方该通过哪些证据证实真假混销呢?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核实正品的进货记录。对于正品的数量,可以通过当事人与正品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供应商的发货记录,当事人的货款支付明细等来综合认定。然后,计算这些正品的销售金额。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系向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批商标标识、包装盒或其他能够装潢商品的小挂件,并进行组装。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商标标识为切入点,对上游出售商标标识生产商的发货记录,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查实当事人可能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
三、关于刷单
说到刷单,主要是指那些做电商的当事人。行业称“十店九刷”,刷单是找死,不刷是等死。为了获取流量,提升排名,增加知名度,“刷单炒信”已是行业化,甚至出现了专业的刷单平台。
按照常理,既然刷单是虚假的交易,那么因刷单而产生的销售数额应当排除,但经常见有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自己有刷单,但最终被法庭采纳的却少之又少,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都仅是口头提出,辩解一带而过,没有提交一些实证性的证据去予以证实。进一步地说,如今“刷单炒信”可谓已经进入了产业化的专业模式,寄空包、创设虚假交易记录的方式能够巧妙地逃避了平台的检测,但亦会为准确计算刷单金额造成较大的困难。
因为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账户来往记录、送货单、邮寄记录极具仿真性,这就需要我们另辟蹊径,寻找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进而综合证明。
首先,因为包装涉案商品往往是需要贴牌加工、张贴商标标识、安装装饰挂件的。由于当事人通常货标分离,标识、配件、饰品及包装盒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故我们可以通过统计当事人采购商标标识及饰价包装,进而推算涉案货物的数量。此外,也可以通过进货款支付总价除以进货物品的单价,基本就可以计算出来货物的数量,再减去存货,大约就能得出销售的货物总量。
其次,在书证方面,账本极具证明力,账本中所记载的出货记录、货物单价能够很好地表达出涉案货物的销售金额。在物证与电子数据方面,当事人刷单时使用的手机,刷单平台的远程数据,以及当事人与刷单人员的聊天记录等,均是证明力较高的客观性证据。另外,在货款垫付与刷单报酬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交微信、支付宝或网银支付记录,以证实被追诉人确实是有聘请相关人员刷单。
最后,通过邮寄记录来查证刷单的数量,需要区分当事人在刷单中是否有发空包。假定当事人找人刷单后没有将货物邮寄的,那么通过邮寄记录可查明其实际的销售货物数量。假定当事人事后有发空包的,则需要核实其是否采用不同快递公司揽件。据笔者了解,一些快递公司,邮寄安全快捷,其收费亦较高,很多当事人出于经济节约的考虑,在邮寄涉案货物时会让这些快捷且保障的快递公司揽件,而在刷单寄空包时,则让其他快递公司承揽。
四、关于价格鉴定
要是与当事人谈及价格鉴定,其多半会说,这玩意技术性太强了,理解不了,但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多半都是以下四点,简单且直接。
一问谁是合格的鉴定机构。商标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是鉴定机构吗?其所作出的同类商品的价格说明是鉴定意见吗?有法律效力吗?
非也!商标权利人并没有鉴定的主体资格与鉴定能力,其所作出的说明通常仅有一个概括性的结论,而没有论证、分析的过程,在证据法上,仅是一份被害人陈述,仅能作为认定价格的一种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价格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才是法定的价格机构,其他机构、个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均没有法律效力。比如说在假冒烟草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就只是提供一些材料,交由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二问按哪个环节的市场中间价来算。一件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途流转多个环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都可以称为市场中间价,但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所以我们要看清价格鉴定书中是以哪个销售环节的市场中间价为准。涉案货物处于出厂状态,切不可以价格更高的零售价为参考标准。
三问哪个鉴定基准日。市场价格是波动的,有时价格起伏很大,故如何确定参考的基准日,便成了价格鉴定中的重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假定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则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另外,对于半成品的,也要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来计算。对于废品废料,则应当予以剔除。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9个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且缓期三年执行。除此以外,法院还对他们作出了罚款10万到180万元不等的决定。
第一,这9个人为什么要组装名表?
这9个人之所以会组装名表,主要是因为他们发现正牌的百达翡丽手表非常昂贵。所以他们经过研究以后,认为如果自己生产假冒伪劣的百达翡丽手表的话,一定可以获得很大的利润。
涉事的陈先生和王先生两人一起凑了90万元开办了一家手表作坊。后来他们找到了杨先生,让杨先生为他们提供制造百达翡丽手表所需的表壳。
可是杨先生无法制作表壳上面的字面,所以又找到了李先生,让李先生为他制作表格上面的百达翡丽字样。
就这样,陈先生和王先生一共找了三家配件工厂为他们提供配件,然后将生产出假冒伪劣的百达翡丽手表以后以3~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市场销售,获得了很高的利润。
第二,他们是如何被发现的?
他们之所以被发现,是因为有一个非常喜欢名表的人在购买了他们生产的表以后,将手表拿到百达翡丽的专卖店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这款手表是假货。
后来百达翡丽的工作人员当即报了警,警方在调查以后就将涉案的9名人员一起抓获了。
第三,他们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
这9个人到案以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在调查清楚以后将他们移交给了上海嘉定区的检察院。
很快,检察院就对他们9个人提起了公诉。而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认为这9个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他们三年或者4年的有期徒刑,并且缓期2~3年执行。除此以外,还对他们做出了罚款10万元到185万元不等的处罚。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你应该向男友坦诚地表达你的疑虑和担忧,告诉他你对这个手表的真实性很在意,并希望他能够解释清楚这个事情。要注意用正确的语气和方式,不要指责或责备他。
其次,你可以考虑保留这个礼物,但如果你对他的回答不满意或者他无法提供证明该表的真实性,那么你可以考虑退回这个礼物或者选择放弃。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应该和男友保持诚实和坦率的沟通,让你们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和健康。
最后,你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来表达你的不满和关注,例如提出共同购买正品手表的建议,或者提出共同探索其他礼物选择的建议。总之,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彼此的感受和观点,并寻求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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