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将食材简单加工后买给员工,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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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堂将食材简单加工后买给员工,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依据是什么?,第1张

公司食堂将食材简单加工后买给员工,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依据是什么?
导读:我曾经承包过食堂,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理解的,我想单位食堂要求交钱吃饭关键是不吃饭也要交钱的现象,应该与法律挨不着边的,只能说是合规不合理。单位的食堂不是福利部门,也是需要运营成本的,但多数单位的食堂都是成本经营,不会有太大盈利,只要够

我曾经承包过食堂,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理解的,我想单位食堂要求交钱吃饭关键是不吃饭也要交钱的现象,应该与法律挨不着边的,只能说是合规不合理。

单位的食堂不是福利部门,也是需要运营成本的,但多数单位的食堂都是成本经营,不会有太大盈利,只要够费用就可以了,而员工交钱不吃饭,也是正常的,并不违法

我在很多年前,曾经承包过学校食堂,由于承包费用少,所以学校给我们所卖饭菜的定价特别低,利润都达不到百分之十。而食堂不同于餐馆,它是需要提前将饭菜做熟的,等到了饭口时间集中售卖,不过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你不知道每天要做多少饭菜才适合,因为学生吃饭也不固定,你今天做的多了,结果来的人少,饭菜都剩下了,要是做的少,也许还不够卖,现做还来不及,这也是做食堂经营的一个硬伤!

单位食堂经营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单位规定了每个人都要在食堂吃饭,那么食堂就会按照固定人数和需要制作饭菜,这样就不会产生浪费,还能保证食堂不赔钱。提前把饭钱扣掉,也就说明单位硬性规定必须要在食堂就餐,如果你不去食堂吃饭,那食堂也照样扣钱,这样食堂就不会受损失了,但个人权益肯定就会受到侵害。

我们都知道今年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很多人都没有办法回家过年,而很多职业也需要有人去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方便为大家继续提供服务。饿了么为了想要让更多的骑手留在自己的岗位上面,帮助那些不能回家过年的人送餐,也实行了一系列的奖励制度。本来这是一件好事的,然而却因为他们的奖励制度不公平引发了很多骑手的不满。这次活动一共分为七期,前五期的任务还算是比较合理,没有想到到了第六期饿了么却突然把任务量提高到了一个大家无法完成的度。

根据一个饿了么骑手描述,他一天最多可以跑280单,而每一期的任务量大概都是在二百多单左右,这样大家还是可以去接受的,第六期的任务却突然涨到了380单,并且也刚好到了初头。尽管是有一些人留在大城市当中过年,但是很多餐馆商家他们都没有开门,因此能够提供外卖的商家也是非常少的。想要完成和以前一样的单量都非常的困难了,更别说超出之前的预期,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很多的骑手都认为饿了么根本就不想要给大家这8200元的奖励,否则就不会设置这样高的门槛了。我认为饿了么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他们既然定出了这样的活动规则,那么一定是事先了解了每一个骑手日常所完成的单量,并且通过后台的大数据他们也可以分析得出来定出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最合理的。可是他们却故意的把单量提高到一个无法完成的高度,说明了他们并不想要把这份年终奖励给实现,饿了么这种做法也让骑手们感觉到非常的无语和心酸。

其实他们也很想要回家过年的,但是看到平台给出的奖励非常的丰厚,自然也想要留下来多挣一些钱。辛辛苦苦这么多天,就连过年都没有休息,只是为了这份奖励没有想到却被平台给耍了。我认为作为一个企业既然想要给到员工真实的奖励,就不应该去把标准定得如此高,这样不仅是让员工感觉到不满意,也代表了这个企业非常的小气。对此饿了么也作出回应,表示他们高估了过年期间的单量,会做出相应调整的,即便是这个样子,大家对于饿了么还是很没有好感。

你们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协议,那就是你们愿意和老板一起自负盈亏,那就是合法的。问题是自负盈亏应该是老板和合伙人的事,你们是员工,让你们自负盈亏那就有点说不过去,员工和合伙人是的权利义务都是不一样的。

正常的话,你们的工资模式应该是基本工资+绩效。自负盈亏不关你们的事。

可以做外卖众包,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不用经常去开会。开工时间和收工时间可以自己掌控,对送多少单量没有最低要求。当然送得多达到规定的单量还有奖励金。

送外卖有时限的,超时会被扣款,被投诉时也可能会被扣款。

对于客户投诉你是可以在平台上跟公司申诉的,申诉成功不会扣款,并不是说一有公司投诉都会无理由扣款。

美团众包是需要给送餐员工买社保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须为员工买社会保障险,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